黄之锋「罪行重大」重判10年

法广 · 经八阕原文

正在服刑的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在狱中被港府加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国安法指定法官指,黄之锋和罗冠聪是案中主脑,二人在国家安全的关键时期合谋勾结外国势力,要求实施制裁,并曾促成外国实施制裁和不利措施,增加中港政府的困难,并在《港区国安法》在港实施后,继续「国际战线」,被裁定属「罪行重大」,重判黄之锋监禁10年,预料他要服刑至2036年11月才可获释。

5.11A 黄之锋距离刑满获释只有两个月,再因串谋勾结外国罪而被重判监禁10年,加刑至2036年底。 © 麦燕庭 今年10月刚满30岁的黄之锋,是香港实施《国安法》以来,首位同涉两宗国安案件并被判囚的被告。他在民主派「47人案」中,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监禁4年8个月,原预计服刑至明年1月可刑满出狱,狱中加刑後认罪,今(5日)早在高等法院判刑。 国安法指定法官谭耀豪指出,黄之锋与罗冠聪均是本案的主脑,虽然扮演不同角色,但犯案过程早有预谋。案发时香港社会动荡,国家安全及法治承受极高的风险,被告等人直接与外国政要等境外势力会晤,公然呼吁制裁中国和香港的官员,并曾促成外国实施制裁和不利措施。他们又将呼吁制裁的信息,通过社交媒体账户丶西方主流新闻媒体或机构,传播於世,与其他人串谋危害国家安全。 法官认同,黄之锋等人的行为并不涉及暴力,但以黎智英案的裁定准则,属「罪行重大」的重点,因为案件涉及的罪行可能极为严重。他不接纳辩方指黄之锋角色有限的说法,亦不构成减刑因素。 辩方曾指,黄之锋已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宣布放弃争取美国制裁,但法官认为,黄之锋终止串谋,并非因为他主动选择退出,而是因为他在2020年11月23日,涉及两项与非法集结有关的罪行被定罪,并被还押羁留。法官又指,他和罗冠聪只是调整各自的角色,继续呼吁制裁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法官引用《港区国安法》第29条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罪的相关条文,指「罪行重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鉴于本案的所有情况,以13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但考虑黄之锋认罪,有「真诚悔意」,求情时亦表明本案性质「非常严重」,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服刑期间,已为改过自新采取具体行动,法庭将量刑起点减三年,判处黄之锋监禁10年,即《国安法》第29条下属「罪行重大」所须判处的最低刑期。 由於黄之锋案被指属罪行重大,扣减刑期後亦不可低於10年,使认罪的黄之锋未能享有全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他未能享受的应有扣减至少达一年。 谭官又说,同意辩方让被告两案刑期同期执行的要求,故决定把民主派「47人案」的馀下刑期,即2个月2日的刑期,与本案同期执行,黄之锋即被加监约9年10个月。两宗案件的总刑期接近14年半。 国安警促黄反省 美民主会强烈谴责判刑 警务处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在黄之锋被判刑后会见媒体,表示本案的影响十分严重,欢迎法庭重判黄之锋。又指黄之锋未成年时已经参与社运,曾于2019年6月组织包围警察总部,形容黄之锋是不愿意守法的人,希望黄之锋在监狱的日子,能好好反省自己对国家及香港做过的错事,培养守法精神及好好认识国家。 不过,总部设在美国的港人团体「香港民主委员会」对黄之锋遭重判予以强烈谴责,认为港府第二次以国安相关罪名起诉黄之锋,旨在压制他的声音,并恐吓那些怀抱同样希望的人。 该组织强调,黄之锋从14岁开始投身社会运动,将人生大部分时间奉献于捍卫香港社会的尊严与自由,形容当局再次将他判刑,是企图将他展现的公民勇气变成一个警告,让人们意识到公开发声所须付出的个人代价。 在今年11月于深圳举行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以及12月于美国佛罗里达州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前,「香港民主委员会」呼吁白宫及美国国务院,在与中国领导人习近平的双边接触中,争取黄之锋立即及无条件获释。

来源:法广(经八阕转载)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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