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认罪遭判刑10年
法广 · 经八阕原文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遭控触犯「港区国安法」的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早前认罪,今天在高等法院被判处入狱10年。 法官在判词中表示,此案发生时,香港经历了反修例(反送中)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动荡与暴动,黄之锋与前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的行为,加剧了北京中央及港府处理局势的困难,裁定属「罪行重大」。 法官表示,虽然黄之锋犯案期间没有亲自接触或勾结外国势力,而是由罗冠聪在海外负责,但黄之锋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两人分工合作,呼吁外国制裁北京中央及香港,而美国政府其后的确取消了香港的特殊贸易待遇,也有中国大陆及香港官员遭制裁,黄之锋和罗冠聪所扮演的角色同等重要,都是案件的主脑。 法官表示,黄之锋的量刑起点是13年,因他认罪,减刑至10年。 根据「港区国安法」,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量刑设有两级制:「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至终身监禁,一般情节则可判囚3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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