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走失遭性侵,终于等来结果

南风窗 · 经八阕原文

11月4日,“女硕士走失十余年遭性侵案”在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山西女硕士“花花”患精神疾病走失13年,流落山西省和顺县石叠村。13年间,她和当地男子张某军育有一双儿女,曾遭张某军同村的两名男子多次性侵。 南风窗从该案代理律师王文广处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上述村民张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徒刑12年;村民张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这在现在的强奸案里面算是比较重的判决结果了。”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叶竹盛告诉南风窗。 根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叶竹盛分析,本案中二人多次实施强奸,且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量刑上的合理性。 此前,当地检方对“收留”花花并与其生育子女的张某军作出不予起诉强奸罪的决定,也曾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牵动更深的法律难点:与精神障碍女子同居多年甚至共同生育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强奸罪?如何保护精障女性在此类事件中的性权利? 这本来是一桩“寻亲成功”的故事。2024年11月,通过网络力量,流落在外13年的花花在晋中市找回了自己的亲人。但网友很快发现不对:花花是一名拥有工科硕士学位的精神疾病患者,在距家百余公里的太行山村被找到时,已经和张某军生育一儿一女。

花花被接回家 卜家亲属失而复得的喜悦很快被冲散了,他们和网友一起开始质疑张家“收留”花花的说法。这13年来,花花的遭遇里是否存在拐卖、强奸和非法拘禁的可能? 花花嫂子记得,在认亲仪式上花花见父亲要靠近自己,直接骂“老色鬼”。“她受到的什么待遇,才会只要男的一靠近,就是那种脏话?”刚回家时,花花的状态“就是精神病人的状态”,“不用说男性,即使女性稍微靠近一点,她就‘炸了’。” 妹妹最初进入太原的医院接受治疗时,连剩下的菜汤都要喝掉,“(在张家)有时连这都没有”。花花哥哥说,他很难不揣测妹妹13年来过的是什么生活。 在哥哥的描述里,花花有着作为“天之骄女”的前半生。 卜花花自小品学兼优,中考意外失利,诱发了精神问题。休养复原后,花花一路读到硕士毕业。2009年前后,她在博士考试时,又因为一次偶然失误——身份证过期而错失考试,再次患上精神分裂症。当时,卜家因为经济条件有限,在送花花到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不得不将其接回家中。2011年5月,32岁的卜花花从家中走失。

花花的硕士学位证书 张某军的侄女小核桃曾向南风窗表示,一开始张家是本着好心“收留”花花的。花花在家出入自由,也不曾遭遇打骂。“如果我们是拐卖的话,不可能大张旗鼓在网上找家人。” 南风窗曾走访石叠村,据村民张福山夫妇回忆,堂弟张某军生活不易,收入主要靠十几亩的玉米地,还经常需要村里人接济,一人照顾妻子和孩子。 和顺县检察院对张某军的不起诉决定书,印证了这个说法。 其中提到,花花最早是由石叠村一名女性郭某某领回村,后来又和张某军共同生活。2013年2月,花花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张某军在村里请客补办婚礼,此后负担花花和子女的生活支出。而花花行动自由,未发现张某军对她有虐待行为。 但另外两份针对张某国、张某林的起诉书,则披露了花花令人心碎的遭遇。

出庭通知书 2020年7、8月至2024年春季,张某国先后四次前往张家,与花花发生性关系,并猥亵儿童;2022年至2024年,张某林先后三次前往张家,与花花发生关系。 张家与卜家亲属之间,长期存在“收留”与“侵害”之间的争执。 “自愿收留精神病人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拐卖妇女和收买拐卖的妇女,则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收留的目的是为了同居结婚,则很复杂。”叶竹盛指出。 他分析,如果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她就不可能做出缔结婚姻的有效的意思表示,也不可能是自愿同居结婚。但是,精神分裂症并不属于随时都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可能间或又会恢复神志,这种情况下,就难以判断精神病人一方是不是在神志清醒的时候做出的同意。 “如果精神病人一方与另外一方长期稳定地生活,并且又曾间或恢复清醒,这种情况下,从证据证明的角度可以推定这一方同意与对方长期同居、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要将同居期间的性行为笼统认定为强奸,就显然存在证据上的障碍。” 我国1984年出台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规定在2013年已被废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留下了探讨空间。 司法如何看待与精障女性以“结婚为目的”长期共同生活,与对精障女性有多少表达性同意空间的认知有关。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熊卓文在一篇相关论文中指出,在实践中,对性侵精障女性性犯罪的处理容易走向两端:或对精神障碍女性过度保护,认为其缺乏足够的同意能力;或对同意能力欠缺的精神障碍女性,自作主张地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她们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由,推定其同意,替代其作出决策。 “精神障碍女性的性同意认定,在司法上一直都是个难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光星曾对南风窗表示。司法机关往往只能在事后介入,难以还原性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对精障女性性权利的保护与其自由之间,长期存在着张力。 花花在流落和顺县石叠村的13年间,曾不止一次出现在当地基层部门的视野里。 和顺县政府网站曾刊文介绍,2022年9月,该县公安局曾接到青城镇石叠村扶贫工作组的申请,为张某军即将到学龄的5岁女儿申请户口登记。其妻子为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自己的身份信息,曾以毛某花的名字登记住院待产。

石叠村 核桃也曾向南风窗提及,当地的妇联爱心协会来到二叔家,看两个孩子可怜,捐助了2000元。二叔就想让妇联帮忙寻找花花的家人。妇联告诉熟悉短视频的核桃,有个专做公益寻亲的志愿者朱玉堂,可以向他求助。 对此朱光星表示,从事后来看,公安户籍部门、妇联等未能识别和保护身份不明的精障女性,的确暴露了基层治理的漏洞。可能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政惰性,也可能有资源有限、专业能力不足的客观限制。 例如,户籍部门和妇联在没有明确线索的情况下均不具有法律调查权。常规而言,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线索后,才启动侦查程序;而在村干部层面,主动盘问“外来媳妇”的意愿和权力空间也都有限。 朱光星认为,不同部门在实际运作中有特定的职责和有限的权限。从事后回看,“会发现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空白”,最终“累积起来形成了一个恶劣的案件”。 有公共卫生学者向媒体提出,有关部门应考虑建立侵害精神障碍者强制报告制度。目前,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家暴和拐卖受害者都适用于强制报告制度,有必要将精障人士单独提出,出台司法解释,而不应在反家暴法的框架下解决。 2026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针对农村地区收买精智障碍女性的强迫婚姻以及性侵和虐待现象,应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建立联合强制报告机制和公职监护预警联动。 在案件发展两年以来,外界难以得知花花本人的意愿和声音。这是精神障碍女性在走失、遭受性侵害类事件中,经常性的沉默。 11月4日,南风窗记者从该案代理律师王文广处获知,卜家对张某军提起的民事赔偿“没有获得支持”。

来源:南风窗(经八阕转载)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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