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继父多年性侵,追诉时效成“免死金牌”?

风声公众号 · 经八阕原文

山东31岁的女子张叙白(化名)称,自2003年9岁时便开始遭受其继父张耀盛多年的持续性侵,直到2025年已成年的她才鼓起勇气选择报警。当地检察机关认定其继父涉嫌猥亵儿童罪,最终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原因是刑事追诉时效已过。 很多网友同情该女子所述的遭遇,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表示不理解:既然都涉嫌猥亵儿童了,为什么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就不惩罚加害人呢?还有人质疑,追诉时效岂不是成了犯罪者的“免死金牌”?这起案件,再次把我国性侵儿童案件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现实矛盾摆在了公众面前。

刑事犯罪的追诉为何存在时效限定? 追诉时效是现代各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础性制度,它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得再追究。该制度是立法者基于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在追求正义与司法效率、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防止更大的不公正之间所做出的一个理性妥协。 首先,追诉时效制度符合证据保存的客观规律,可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刑事审判活动的展开高度依赖各种证据,而时间是证据最大的敌人。随着时间的流逝,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可能腐烂、丢失或被毁损;书证可能变得模糊不清;人的记忆会逐渐模糊、混淆甚至被重新建构,所以案发很多年以后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的可靠性也逐渐降低。 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制度、允许国家机器或当事人无限期追诉,那么法院将不得不依赖一些不可靠的陈旧证据进行审判,不仅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反而还有可能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同样的道理,对被告人而言,时间久了,被告人也很难搜集到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其次,犯罪学上有观点认为,刑罚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往往在犯罪发生后及时惩罚犯罪时最为有效;间隔太久再惩罚,不仅公众的愤怒已经平息,当年的行为人或许也早已判若两人,此时惩罚的报应和震慑意义都会随之大幅消减。 倘若行为人多年间没有再犯罪,社会关系也趋于稳定,法律却在多年后将他重新拉回旧日的罪恶,打破他重新建立的生活秩序,可能反而伤及当下的社会关系,而换来的正义增量却微乎其微。 此外,追诉时效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如果没有追诉时效,法院将被无数陈年旧案所淹没,难以把有限的精力投向那些对当前社会生活有切实影响、证据相对充足的新近案件。追诉时效制度,从某种程度上也能督促国家机器和受害者在案件发生后及时行使追诉权,提醒他们不能无限搁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对各类犯罪按罪行轻重划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超过20年确有必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为何性侵儿童犯罪不该设定追诉时效? 回到张叙白一案,检方认定其继父张耀盛涉嫌猥亵儿童罪,一般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为5年;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只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才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期限为15年。目前来看,张叙白继父的行为可能落在第一档,根据行为时的法律,其对应的追诉期限为5年,其最后一次行为发生在2010年,即便追诉期限从2010年起算,至今也早已超过了追诉期限。 另有消息称,现在张叙白主张自己遭受的是继父的强奸,而非仅仅猥亵。但强奸罪的证据门槛更高,需要证明确实发生过性行为,如果仅有被害人单方面的陈述而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佐证,认定涉嫌强奸也较为困难。 所以,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很有可能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较轻的猥亵儿童行为,但这个轻罪却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若主张更重的强奸罪,其追诉时效虽然更长,但成立该罪对证据的要求也更高。时隔多年,本案的许多关键证据可能早已灭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不难理解。

由此可见,追诉时效制度的逻辑在处理大多数普通犯罪时大体上合理,但在面对性侵儿童案件,尤其是监护人、家庭成员实施性侵的案件时,就会暴露出明显的规制漏洞。 普通犯罪的受害者通常会尽快报警,但性侵儿童的受害者在被性侵时年幼懵懂,往往缺乏对性的认知,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性侵,只是觉得恐惧、羞耻或者困惑。更可怕的是,许多性侵者是像张耀盛这样的继父、亲戚或老师等处于权威地位的成年人,他们会利用权威、信任甚至恐吓来阻止儿童向他人披露犯罪事实。这些被性侵的儿童不是不想报案,而是不敢,甚至不能报案。等到他们长大成人,心智足够成熟,终于有勇气也有能力站出来揭露犯罪的时候,却往往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性侵儿童犯罪中的延迟披露(delayed disclousre)问题,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普遍存在。美国有研究显示,男性受害者在首次遭受性侵后,平均要过21.38年才会向他们的家人或朋友披露该经历,女性受害者披露的时间则平均在性侵结束后的第25到35年之间不等。澳大利亚一项研究表明,在天主教会机构中遭受性侵犯的儿童受害者,其披露性侵犯的平均年龄女性为43.5岁,男性为44.5岁。2022年英国一项关注性侵儿童的研究也指出,此类犯罪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披露性侵经历的平均时间长达26年。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立法者意识到,性侵儿童犯罪中的受害者在成年之后才举报性侵,并非个案,而是符合心理规律的普遍现象,法律不能因为无视这一规律而剥夺他们成年后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更不能让性侵者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获得合法的免责护身符。正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特殊性,近些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修改法律,延长甚至废除性侵儿童案件的追诉时效。 曾在2004年将对性侵儿童犯罪的追诉时效延长至20年,2018年时又进一步延长至30年,而且是从受害者成年满18岁起算。即便如此,法国一些儿童保护协会认为,这一追诉期限仍然不够长,建议彻底取消追诉时效,法国国民议会在今年7月通过的《儿童保护法案》中也的确引入了这一制度,但该法案仍需要在10月底提交参议院进行审议。 比利时于2019年11月14日颁布法律,彻底取消了针对未成年人严重性犯罪的追诉时效,将其列入“不受时效限制”的罪名清单,与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相并列。其背后最直观的原因,是为了顺应国际上延长性犯罪时效的立法趋势,降低受害者向警方报案的门槛。 荷兰曾在2005年延长性侵犯罪的追诉时效,之后又在2012年通过法案,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为不受追诉时效约束的罪名。此外,英国、匈牙利、塞浦路斯、爱尔兰、丹麦等诸多欧洲国家,也对最严重或大部分严重的儿童性侵犯罪取消追诉时效。这些立法转向传递出同一个信号,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应该被追诉时效制度挡在门外。

欧洲各国对性侵儿童案件追诉时效是如何考量的? 事实上,早在2007年通过的《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简称《兰萨罗特公约》),就已经开始关注性侵儿童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该公约于2010年正式生效,是欧洲委员会专门针对儿童性剥削、性虐待的核心国际条约。 公约第33条要求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对于儿童性虐待、与儿童卖淫有关的部分犯罪、儿童参与色情表演等相关犯罪,启动诉讼的时效期间“应当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以使案件能够在被害人达到成年之后仍然有效启动诉讼;并且追诉时效期间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024年兰萨罗特委员会专门对第33条进行了权威解释,明确指出性侵儿童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不得在被害人尚未成年时就已届满;对于由家庭成员或被害儿童所信任的其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其追诉时效不得短于其他普通犯罪行为人所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 总体来看,为保障受害儿童成年后的司法救济权,欧洲各国对性侵儿童案件追诉时效的修改,主要呈现出四种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是全部或部分取消追诉时效。例如,2023年一项针对《兰萨罗特公约》成员国的比较研究显示,在被调查的43个国家中,有15个国家在过去的16年间通过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废除了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还有3个国家(塞浦路斯、爱尔兰、英国)从未设立过此类追诉时效,或者仅在特定领土和犯罪类别中短暂存在过。 第二种是将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推迟到被害儿童成年,甚至更晚。同一项研究显示,在被调查的43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将性侵儿童案件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延后到受害人年满18周岁开始计算,另有6个国家则进一步把起算点推迟到19岁至35岁之间的某个年龄。 第三种是延长追诉时效。例如,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类案件的刑事追诉时效,须在一般追诉时效计算规则的基础上加倍。 第四种是推迟追诉时效的到期时间。较为常见的是行为人再次犯罪将导致其初始犯罪的追诉时效被延长,类似于我国法律“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这股立法潮流并不仅限于欧洲,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样有取消或延长性侵儿童犯罪追诉时效的动向。这背后体现的是人类文明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日益重视,国际社会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性侵给被害儿童带来的身心创伤是终身的,受害者往往受制于年龄或从属关系等因素无法及时报案求助,追诉时效的规定不应成为犯罪分子借时间逃脱法律惩罚的护身符。 但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延长或取消性侵儿童犯罪的追诉时效,并不能保证陈年旧案都能够被定罪。既然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何仍然选择修改法律?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为了避免在司法程序开启之前,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就直接关闭了受害者寻求刑事救济的大门。 旧案能否成立、当年的施害者能否被绳之以法,终究还是要靠证据来说话,但这扇门绝不应在受害者终于鼓起勇气敲门之前,就被法律以时效已过为由而永远锁死。

来源:风声公众号(经八阕转载)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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