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老公跟别人在做试管婴儿,有多崩溃
夜读丨发现老公跟别人在做试管婴儿,有多崩溃
作者 | 冷西
编辑 | 向现
一个“婚外冷冻胚胎”,成为近期舆论焦点。
据公开报道,朱女士于2025年10月发现丈夫在与他人做试管婴儿,并已经形成了冷冻胚胎。
朱女士与丈夫结婚近20年,育有一个女儿,今年已18岁。事件曝光后,朱女士到上海中山医院指出丈夫与第三者使用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的事实,并要求医院停止保存并销毁相关胚胎,但被医院拒绝。
根据上海卫健委对朱女士的回复,医院按规定查验了对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事发后已停止其丈夫和第三者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称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上海市卫健委答复函
随后,朱女士将丈夫、第三者和医院起诉到法院,案件已于今年7月30日开庭,尚未宣判。
8月5日,朱女士丈夫对媒体称,在三方律师的见证下,他已向医院主动申请销毁了胚胎,其余问题不再回应。
但是,此事引出的衍生问题仍值得追问:一个尚未出生的胚胎,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它属于谁?谁有权决定它最终的去向?
这些问题并非首次出现,但仍显得棘手。
一方面,面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应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辅助生殖技术正在改变传统法律面对生育问题的方式。
在自然生育模式下,法律通常从孩子出生之后开始介入。出生意味着一个独立法律主体的产生,随后才会出现亲子关系确认、抚养责任、户籍登记以及继承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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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辅助生殖技术让这一过程提前了。
通过体外受精、胚胎培养和冷冻保存,一个未来可能出生的生命,可以在出生之前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婚姻变化、家庭关系、继承安排等法律问题,也开始提前出现。
因此,这起事件中朱女士面对的,并不只是一个家庭内部矛盾。如她所说:“我选择站出来,不只是想要一个属于我的结果,更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大众看见辅助生殖流程存在的问题……”
01冷冻胚胎到底是什么?相比即将展开的由冷冻胚胎带来的复杂争议,此次事件中的是非判断则简单得多——朱女士丈夫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和涉嫌违法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进行试管婴儿准备,严重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而且朱女士此前还患有癌症,这种做法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此外,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是通过伪造的结婚证做试管婴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违法行为,二人因该行为已被行政拘留5天。
同时,朱女士丈夫的行为或还涉及重婚罪。媒体报道,朱女士已申请刑事自诉,并同步向公安部门报案走公诉流程,追究丈夫重婚罪。不过,是否构成重婚罪取决于其是否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朱女士没有相关证据,光凭准备试管生子恐难以认定。
至于此事中,医院拒绝由朱女士提出的销毁胚胎的请求,并无太多可苛责之处。尽管法律对冷冻胚胎的属性和其他复杂纠纷没有定论,但对其权利归属主体还是有共识——由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双方共同享有相关权利。
因此,朱女士确实没有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而医院作为保管方,也无权随意处置,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些问题在法律上容易解决,但由冷冻胚胎牵扯出来的其他问题则颇为复杂和纠缠。
法律意义上的冷冻胚胎到底是什么?这是所有围绕冷冻胚胎产生的争议中,最基础的问题,也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很难回答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体系通常围绕“人”和“物”建立规则。人享有人格权,拥有与生命、身体、身份等有关的法律利益;物则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占有、使用和处分。
但冷冻胚胎却很难直接归于两者之中。
它似乎具备一些财产特征。夫妻双方接受辅助生殖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胚胎形成后也需要持续保存。
《祝你幸福!》剧照
但问题在于,胚胎显然不同于一般财产,它既包含双方遗传信息,也承载着家庭对于未来生育的期待和夫妻双方的情感。
如果承认胚胎完全属于财产,那理论上就可能产生交易、赠与、继承等问题,而这显然突破了社会伦理。因此,司法实践并没有简单将冷冻胚胎视为普通财产。
有观点是,因人体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从而承认其具有主体资格,可以作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
但这种观点也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同。一旦将胚胎视为主体的人,那销毁胚胎和堕胎等就等同于“杀人”,也无法开展有关胚胎的医学研究,这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
还有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它具有可控制性,但又不能被自由处分,同时,它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主体,却又包含未来生命发展的可能。
这一认识,与我国的司法实践颇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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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2014年的无锡冷冻胚胎纠纷案件,是中国司法讨论这一问题时的重要案例。
该案中,一对夫妻在接受试管婴儿治疗过程中留下冷冻胚胎,之后,夫妻双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父母都希望获得胚胎保存和处置权,但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父母是否可以继承?如果不能继承,谁又有权决定它的命运?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得随意处分与转让。而二审法院基于对法律、伦理、人情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创设性提出监管权与处置权的概念,判决由4名失独老人共同享有该权利。
这一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确认了冷冻胚胎具有特殊法律价值。但与此同时,它并没有解决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它到底应该如何被处分。
这也是目前冷冻胚胎纠纷中最核心的矛盾。
02孩子未出生,法律关系已经出现冷冻胚胎之所以成为法律难题,并不只是因为它本身难以被定义,更因为它正在改变传统家庭关系产生和运行的方式。
在自然生育模式下,通常是在一个孩子出生后,一系列法律关系才随之启动。但辅助生殖技术改变了这一顺序。
新的情况是,在胚胎形成之后、孩子出生之前,法律问题已经出现。这意味着,过去发生在出生之后的各类纠纷,如今被提前到了孕育乃至准备阶段。
不同于自然孕育,辅助生殖技术让生命诞生过程被拆分成多个环节: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胚胎形成、冷冻保存、移植、妊娠以及最终出生。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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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有的家庭法、继承法和人格权制度,更多建立在自然生育基础之上,对于这种被技术重新排列的生育过程,仍缺少充分回应。
于是,现实中会出现不少现有法律无法回应却又不得不回应的问题。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决定去做辅助生殖,大都就孕育孩子的问题达成了合意。但现实常出乎意料,如果一对夫妻通过辅助生殖已经冷冻了胚胎,但在还未移植前,出现各种无法达成合意的状况,冷冻胚胎的处理就成了棘手的问题。
其中最典型的问题,是夫妻关系变化。辅助生殖时代,夫妻离婚可能面对一个此前从未出现的问题,即一个尚未出生的孩子,是否应该继续来到这个世界?
这不仅涉及生育意愿,也涉及未来父母身份。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胚胎,离婚后一方希望继续使用,另一方拒绝,那么双方实际上发生的是一种新的权利冲突。
一方强调的是生育自主权。对于部分女性而言,冷冻胚胎可能意味着一次难得的生育机会,尤其是在年龄增长或者身体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失去胚胎可能意味着永久失去生育可能。
另一方关注的则是未来责任。如果孩子出生,父母关系随之建立,拒绝使用胚胎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责任?法律是否可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其成为父母?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标准答案。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下,法律一般支持拒绝生育的一方,除非主张生育权的一方(以女性为主,男性涉及代孕风险)除此次移植外,再无可以生育的机会。
因为主张生育可以通过再婚或再次辅助生殖实现,而拒绝生育只能通过当下的拒绝移植实现。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死亡情形中。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双方此前形成的胚胎?
现实中,一些医院会按照原卫生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医疗机构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将丧偶女性等同于规范中的“单身妇女”,拒绝给女性移植冷冻胚胎。
不过,司法实践中,除了死者生前有特别的意见外,如果夫妻双方此前已经明确表达生育意愿,司法机关一般会支持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移植冷冻胚胎的主张。
如果是妻子死亡的情况,司法机关则不会支持丈夫成为冷冻胚胎权利主体。因为这种情况下,丈夫要想利用胚胎孕育孩子,只能通过代孕来实现,而代孕是被我国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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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上这些理念,只是多见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并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因此也有反对者认为,死亡意味着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终止,是否继续生育应当重新审慎考虑,同时还涉及未来子女身份、继承关系等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均死亡,问题则更加复杂。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由双方父母继续保存?老人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孕育自己的孙辈?如果孩子出生,谁承担监护责任?
这些问题都指向一种新的现状:在孩子还未出生时,与孩子有关的法律关系已经开始形成。
而这对当下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03需要一套完整、明确的制度体系近年来,随着不孕不育群体规模扩大、社会生育观念变化和医疗技术发展,辅助生殖从过去相对小众的医疗选择,逐渐成为部分家庭实现生育愿望的重要方式。
但与技术发展相比,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显滞后。
目前,我国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则,主要依赖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多年过去,辅助生殖的情况早已与制定规范时大有不同。
而且,前述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低,而且内容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和医疗技术层面,包括医疗机构准入、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伦理要求等。但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离婚和死亡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系统规定。
这导致司法机关在面对相关案件时,往往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在生育利益、人格利益、家庭伦理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这种个案处理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长期来看,也容易造成规则的不确定,导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因为价值衡量不同而产生不同处理结果,即同案不同判。
有学者对2014年-2023年的52例涉及人体冷冻胚胎纠纷的司法审判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审判结论差异很大”。“究其原因,则是冷冻胚胎属性认定不清、差异判决所导致的请求权的混乱选择以及法律适用不一。”
此外,这次朱女士的事件暴露出辅助生殖在审核流程中存在的漏洞:用假结婚证蒙混过关。
按照我国现行辅助生殖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技术,需要对接受治疗人员身份、婚姻等信息进行审核。
问题在于,医院目前只能做到形式审查,即让对方出示二人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并复印留存,但无法辨别证件是否造假或婚姻关系是否属实。
想解决这个问题,现实可行的方法,是在辅助生殖监管中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协同机制,让医疗机构可以联网查询民政信息,确认婚姻关系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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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也要做好隐私保护和监管要求之间的平衡,否则又将产生新的问题。
总的来说,辅助生殖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在技术让孕育生命的形式更加多样时,法律是否能够及时建立与之匹配的秩序。
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定位,到离婚、死亡后的处分规则,再到医疗机构审核机制,辅助生殖领域不能只靠个案解决法,而是需要一套更加完整、明确的制度体系。
值班主编 | 张来
排版 | 八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