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正在进入一场深层重组上报

7/12/2026

这不只是川普个人的法律战,而是美国最高法院正在重新划定行政国家边界的一场制度重组。2024年夏天,美国最高法院在 Trump v.United States中,为总统的核心宪法职权与官方行为建立了显著的刑事豁免架构。这项判决在舆论上立即被视为对总统权力的重大扩张,但如果只把它理解成某位政治人物的胜负,就会错过真正重要的事:最高法院正在重塑的,不是川普个人,而是整个美国行政国家的宪政基础。

二十一世纪美国宪政秩序的核心课题,是如何在不削弱国家治理能力前提下,重新建立民主问责与权力制衡。(法新社)

在 Trump、West Virginia v. EPA、Loper Bright这些判决之间,最高法院释放出一个非常清楚的讯号:二十世纪新政以来建立的行政国家,正在进入一场深层的制度重组。问题不只是谁当总统,而是在现代国家中,最终决策权应该属于谁:国会、总统、法院,还是专业官僚体系?

行政国家的遗产:新政作为一场国家建构工程

新政不是单纯的政策改革,而是一次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面对大萧条、工业化与战争带来的复杂治理需求,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建立起横跨金融、环境、劳工与社会福利的庞大行政体系,并把大量政策裁量权交给专业机关。

这套制度提高了治理效率,也让政府更能处理现代社会的复杂问题。但它同时引发保守派长期的不安:如果重大政策不是由国会明确制定,而是由行政机关在模糊授权下自行推进,那么民主问责还剩下多少?这正是当前最高法院试图回应的核心问题。

压缩官僚裁量:从“重大问题原则”到终结司法尊重

近年的判决里,最高法院最明确的动作,是收缩行政机关自行扩张权力的空间。最高法院透过连续几项关键判决,实质上拆毁了现代行政国家的两大基石:

1. West Virginia v. EPA (2022): 确立了“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Doctrine)。只要政策牵涉重大的经济或政治后果,行政机关就不能只靠含糊法条自行推论权限,必须有国会明确授权。

2. Loper Bright v. Raimondo (2024): 推翻了沿用数十年的“雪佛龙尊重”(Chevrondeference)原则。过去,法律文字模糊时,法院通常会尊重行政机关的合理解释;现在,法院重新把法律解释权拿回自己手上,强调这是司法机关的专属特权。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再能像过去那样,依靠宽泛授权与司法退让来扩张规制空间。表面上看,这些判决是在恢复国会与法院的权威;但在国会长期极化、立法功能低落的情况下,它们也同时削弱了行政国家原本维持运作的弹性。

强化总统控制:“单一行政首长理论”的集权悖论

事实上,美国现代行政国家的制度基础,很大程度建立在 1935 年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States判决之上。该案确认国会得对部分独立机构官员设置任期保障,限制总统任意解任权。此后数十年间,联准会(Fed)、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机构逐渐形成相对独立于白宫的治理空间。而Seila Law 则被许多公法学者视为对这一新政时代制度安排的重要修正。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在压缩官僚体系的同时,并没有同步削弱总统,反而在另一条路上强化了总统对行政体系的控制。这就是所谓的“单一行政首长理论”(UnitaryExecutive Theory):行政权应由总统统一指挥,行政机关与官员原则上都应服从总统的最终监督。

这个方向在 Seila Law LLC v. CFPB (2020)等案中已经可以看得很清楚。法院逐步削弱独立机构首长的任期保障,强调总统对行政体系应有更强的解任与控制权。放到更大的脉络里看,这个趋势很明确:

当前美国公法秩序的双轨发展

1.司法权透过重大问题原则与终结 Chevron 尊重,大幅压缩行政机关的自主裁量空间。

2.在涉及官员解任权与行政控制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则倾向赋予总统更强的组织管理权限。

这两股力量共同作用下,原本由国会授权、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相对退让的治理模式,正逐步转向由总统与法院共同主导的新权力结构。结果是,原本可能被理解为“把权力还给国会”的改革,客观上却可能把更多权力推向白宫。对原意主义者(Originalists)来说,这是回到宪法结构;对批评者来说,这可能是行政权进一步集中化的前奏。

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院近年的判决真正改变的,或许不只是权力配置,而是美国对“有效治理”的理解方式。二十世纪的新政国家建立在一项核心假设之上:现代社会过于复杂,因此需要稳定、专业且相对自主的行政官僚体系来处理市场监理、金融稳定、环境保护与公共卫生等问题。然而,当前保守派法学思潮则提出另一种理解:任何掌握重大公共权力的机构,都必须接受更直接的民主问责,而这种问责最终只能透过选举产生的政治部门来实现。

因此,今日美国面对的已不只是行政权是否扩张的问题,而是治理能力(State Capacity)与民主问责(DemocraticAccountability)之间如何重新取得平衡的问题。

原本由国会授权、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相对退让所构成的“新政治理模式”,正逐步转向由总统与法院共同主导的权力结构。换言之,最高法院正在重新配置的,不只是行政权,而是整个美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权力重心。

权力的自我扩张:总统是行政官,还是民选领袖?

这场争论最深的地方,其实不是技术性的行政法问题,而是宪政哲学问题:总统到底应该被理解成一个“最高行政官”(ChiefExecutive),还是一个拥有独立民主正当性的“民选领袖”(Popular Leader)?

如果总统只是行政官,那么他的角色就是执行法律,并接受国会与法院的约束。但在美国政治发展的长时段里,总统的角色早已不只如此。从安德鲁·杰克森(AndrewJackson)所开创的大众民主总统制,到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Lincoln)在内战中的紧急集权,再到小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建立现代行政国家,这种角色转变的结果,是总统越来越容易把自己的民意授权,理解为高于其他机关的正当性来源。当这种心理与制度上的趋势相结合,行政权就会不断扩张;而最高法院如今所面对的,正是如何重新界定这条边界。

从政治发展研究的角度来看,这场争论的核心其实不只是总统权力,而是国家能力(StateCapacity)的组织方式。二十世纪的新政国家相信,现代治理需要稳定、专业且相对自主的行政官僚体系;而当前保守派法学思潮则更强调民主问责与政治控制的重要性。两种模式并非单纯的效率与自由之争,而是对“现代国家应如何治理自己”的根本分歧。

治理与问责的二十一世纪新座标

班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Franklin)那句老话——“这是一个共和国,如果你们能守得住的话”——今天听来仍然尖锐。美国宪政秩序真正要回答的,也许已经不是单纯如何限制政府,而是如何在治理能力(StateCapacity)与民主问责(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之间重新找到平衡。

最高法院近年的一连串判决,无论最后被理解为宪法原意的回归,还是行政国家时代的转折,都在逼问同一件事:当现代国家的治理需求远远超出十八世纪制宪者的想像时,美国要如何重新分配权力、责任与民主正当性?

表1:美国国家治理模式的世纪重组

资料来源:研究者自行整理、制表:张怡菁

如果二十世纪的新政时代代表的是行政国家的兴起,那么二十一世纪的美国或许正在经历一场方向相反的宪政重组。从 West Virginiav. EPA 到 Loper Bright,再到 Trump v. UnitedStates,最高法院正在逐步松动新政时代所建立的部分制度前提,重新调整总统、国会、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

然而,这场变革真正涉及的,或许不着眼于行政权的扩张或收缩,而是民主治理的根本问题:当国会、总统、法院与专业官僚体系都宣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时,究竟谁应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新政时代给出的答案,是将相当程度的治理权力交给专业且相对自主的行政体系;而当前最高法院的答案,则更倾向于将权力重新导向具有直接民主正当性的政治部门,以及作为宪法最终解释者的司法机关。这种转向未必意味着行政国家的终结,却无疑标志着其正当性基础正在被重新检视。

因此,二十一世纪美国宪政秩序的核心课题,或许已不再只是如何限制政府,而是如何在不削弱国家治理能力的前提下,重新建立民主问责与权力制衡的制度基础。最高法院近年的一系列判决,正是在重新回答这个自新政以来始终悬而未决的问题。而这个答案,将不只决定行政国家的未来,也将决定二十一世纪美国民主治理的基本形貌。

※作者为淡江欧洲研究所博士,主要研究国际法、比较宪法、欧洲联盟研究、国际现势。目前担任智库宪法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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