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夫妻买房前最好弄清这件事Houston Chronicle

5/1/2026

在很多州,夫妻共同持有房产时,常见做法是设立“带生存权的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 with rights of survivorship)。这种安排通常意味着一方去世后,房产可自动转给在世配偶,从而避免复杂的遗产认证程序。但在德州,情况并没有这么简单。

据《Houston Chronicle》法律专栏介绍,德州产权公司在处理夫妻购房时,通常不会直接采用“带生存权的共同共有”方式,而是更常见地将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tenants in common)。原因在于德州的夫妻财产制度和产权规则较为特殊。

在1987年以前,德州并不允许夫妻将共同财产性质的房地产设为带生存权的共同共有。虽然后来德州宪法修改,允许夫妻采用这类安排,但法律仍要求共同所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取得全部权益。

问题在于,夫妻买房时,房契通常只由卖方签署,买方夫妻并不会在房契上签署这类“生存权协议”。因此,从法律形式上看,双方并没有完成所需的书面同意。

即使夫妻事后签署并登记了相关协议,实际操作中也可能遇到麻烦。一些产权公司在一方去世后,仍可能要求在世配偶先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才愿意承认房产已经完全归属在世配偶。

情况更复杂的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已去世,继承人想出售房产时,由于已没有在世配偶可以去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继承人可能需要提起名为“Trespass to Try Title”的诉讼,请法院确认产权归属并清理产权问题。 正因如此,在德州,很多产权公司更倾向于使用“按份共有”方式处理夫妻或多人持有房产。若想减少日后继承和过户纠纷,房主也可考虑其他工具,例如将房产转入可撤销信托,或使用“死亡转移契约”(transfer on death deed)。

文章还提醒,若父母为有特殊需要的成年子女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信托财产在子女去世后如何分配,通常可以在设立信托的文件中提前写明。无论信托是通过遗嘱、可撤销信托还是单独的不可撤销信托设立,父母都可指定剩余财产的去向。

对德州已婚房主来说,这类问题看似冷门,却与家庭资产传承密切相关。尤其是房产价值较高、家庭成员复杂,或希望避免遗产认证程序的家庭,最好提前咨询德州房产或遗产规划律师,确认产权安排是否真正符合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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