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同居,非法、非婚、事实婚姻?
01 问题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或基于情感需求,或基于利益衡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找老伴、搭伙过日子,也因此缔结了大量的银发同居关系。而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也不可能有针对银发同居现象的明确、完整规范的背景下,现有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概念和规范中,银发同居属于哪一种?这个问题决定了银发同居关系在财产分配、继承、扶养关系等等领域的法律处理。笔者也正是在研究银发同居相关法律风险的过程中,意识到标题所问。
大问拆分小问,应知:我国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有哪些?银发同居有何种特征?银发同居属于哪一种同居关系?针对银发同居的法律适用又当如何? 02 结论
03论证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有哪些? (一)违法同居 1. 含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发往来、短期共同居住,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均不属于该条定义。 2.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非婚同居 1. 含义:两个无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法律关系,但此种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理论和实践中也有人将此种同居关系称为“非法同居”。 2.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三)转化型非婚同居 1. 含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由于存在婚姻无效或者具有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因而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婚姻关系。此种情形下,原有的婚姻关系成为无婚姻形式的同居,也属于非婚同居。 2.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事实婚姻 1. 含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 2. 法律规定: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 (五)刑法上的婚前同居 在刑法上,婚前同居的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构成家庭暴力的,应当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认定为家庭成员,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银发同居的特征有哪些? 笔者并未找到关于银发同居的定义、特征的权威解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只能尽可能的从中提取公因式,得银发同居的以下特征,也作为本文所讨论对象的实定范围,避免外延无限扩张而影响准确性: 1、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银发同居双方当事人目的性往往很强,绝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同居就是为了避免法定婚姻关系带来的麻烦。所以,他们无论在彼此之间还是面对第三人时都会表现出更明显的“无婚意”性。一方面,他们彼此可能有关于人身、财产分配方面的协议约定;另一方面,他们在面对第三人时对于自己同居的关系往往不会避讳,甚至在问及是否属于再婚的话题上避之不及。 2、不稳定 银发同居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并没有法定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双方也本着“搭伙过日子”的心态进行结合,导致此种关系的形成和解除都极为随意,不具有可预见性。 3、理性色彩浓厚 比起关于养老、有所照应、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理性因素,驱动老年人选择同居的情感因素往往更少,很多老年人同居更多可能是为了互换养老资源,生活上可以相互扶助,同时对于自身已有的财产基础、子女的继承情况进行过利弊权衡或者风险隔离。 基于以上特征不难得出,银发同居属于“非婚同居”类型,此种归类也强烈呼吁部分读者摆脱传统的“非法同居”的错误观念或负面评价,“非婚同居”非常精准的表达了我国法律规定针对此种关系“不支持、不反对”的中立态度。 “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关于银发同居的法律规范不足是客观事实,银发同居的大量存在是客观事实,作为实务工作者,不敢对立法完善做出高屋建瓴的希冀,但也希望通过现存规范的实务运用与研究,达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共鸣。也正回应律协的呼吁:律师应围绕《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开展专项调查,加强课题研究,深入分析不同场景下的法律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