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涉命案不被起诉,认定死者是自伤

新黄河 · 经八阕原文

2025年2月10日晚,山西太原市坤泽康养公寓总经理田某因受刀伤倒在公寓电梯内,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案发当晚曾与田某发生争执的坤泽康养公寓老板邢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先后被警方刑拘、监视居住。该案后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10月23日,新黄河记者从田某家属处获悉,继田某家属因不服长治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后,山西省检察院称经审查,认定田某系持水果刀自伤,单刃锐器刺破左心室死亡,邢某某未救助行为导致田某死亡的证据不足;长治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警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方决定不起诉 在案司法文书显示,2025年2月10日20时许,田某与邢某某等人在坤泽康养公寓聚餐并饮酒。20时50分许就餐结束,田某在送完其他人后进入八楼8008邢某某所在办公室。据邢某某自述,其与田某在房间内因公司管理运作理念不同产生分歧,进而发生争吵,田某由于情绪激动,随即拿起房间内水果刀朝自己上半身扎了一刀,邢某某在夺刀过程中将自己右手中指划伤,后田某独自离开8008办公室。

监控显示,21时34分田某离开8008办公室前往电梯,进入电梯后随即倒在电梯内,21时36分,田某踉跄起身、再次倒地后未起身。22时05分,邢某某走出8008办公室查看地面血迹后又返回。22时33分许,田某被人发现,22时43分,邢某某得知消息后前往现场,此后邢某某、田某女儿等人跟随120急救人员到达太原市中心医院急诊室,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2月12日,邢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拘。2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当天,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对邢某某监视居住。该案后经山西省公安厅指定长治市公安局侦查,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长治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6年4月28日,长治市检察院针对此案作出不起决定,称经该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治市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田某持水果刀自伤,致单刃锐器刺破左心室死亡。虽邢某某未及时查看、救助,但田某所受损伤临床救治成活较为少见,难以认定邢某某未救助行为与田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认定邢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家属不服提出申诉,省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 接到长治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决定后,田某家属不服,以“长治市检察院在公安部鉴定中心专家意见未移送前,就以证据不足对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错误”为由,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8月11日,山西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经该院审查:2025年3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认为,田某左胸部致命伤为其右手持刀形成,他人不易形成,临床救治成活较为少见;2026年4月9日,山西省检察院技术证据审查意见书认为,田某胸部致命伤为其右手持刀所致,同意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之胸部成伤机制之分析;2026年7月1日,长治市公安局提供了公安部鉴定中心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说明》,在所附技术分析会议纪要中显示,相关专家在集体研究讨论后认为“田某胸部锐器损伤倾向于自己形成”。 山西省检察院认为,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与长治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专家研讨结论“田某倾向于自伤”相印证。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田某系持水果刀自伤,单刃锐器刺破左心室死亡,邢某某未救助行为导致田某死亡的证据不足。综上,该院认为长治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新黄河(经八阕转载)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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