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能调停美国和ICC的冲突吗?
最近,美国加紧制裁国际刑事法院(ICC)进行制裁,美国政府于8月18,对国际刑事法院(ICC)日本人院长赤根智子和一名来自塞内加尔、隶属于检察官办公室的律师列入新的制裁对象。据国际刑事法院介绍,自2025年2月特朗普签署可以制裁国际刑事法院的总统令以来,美国已对国际刑事法院17名相关人员实施了制裁。
资料图片:2026年8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对国际刑事法院院长赤根智子宣布制裁措施。图为2010年1月20日赤根智子在海牙宣誓就职国际刑事法院院长。 ASSOCIATED PRESS - BAS CZERWINSKI 美国国务卿鲁比奥10月9日发表声明,宣布对国际刑事法院实体实施制裁。 鲁比奥在声明中称,“美国总统特朗普绝不允许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美国人”,美方将禁止与该法院进行交易,“切断其资源,并使其运作能力陷入瘫痪”。鲁比奥还称,美国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美方“决心采取必要行动,彻底消除这一威胁。” 但美方又给出了6个月的缓冲期(180天),鲁比奥还表示:这是给国际刑事法院和加盟国一个对应美国关切的机会。 在这以后,日本一直表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制裁和日本的立场并不相容,日本一贯支持国际刑事法院。但是日本虽然在美国宣布制裁刑事法院后参加了8国外长声明和21个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主席团国于10日发表声明,一同对美国的制裁表示反对,但是在单独的声明中没有直接谈到反对美国的制裁,高市早苗首相10月9日在X上发文谈及美国此次决定对国际刑事法院(ICC)本身实施制裁,她指出:日本一贯重视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并支持承担这一职责的国际刑事法院。此次措施与日本一贯坚持的立场不相容,对此我们深表关切。 正如我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演讲以及国会施政方针演说中所阐述的那样,日本一直坚持上述立场。 正如前不久日美首脑会谈中达成的共识,鲁比奥国务卿与茂木外务大臣将进行沟通,今后也将继续保持沟通。日本将立足于自身立场,继续向美国开展工作,同时继续与国际刑事法院院长赤根智子及有关国家保持沟通,并提供必要支持,以确保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职能。 日本外务大臣茂木敏充10月9日发表《关于对国际刑事法院(ICC)实施制裁》的外务大臣谈话中指出:要使国际刑事法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职能,成为一所具有普遍性、能够赢得国际社会信任的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缔约国必须共同应对该法院面临的各种问题,确保其得到妥善运作。日本也将作为缔约国参与相关讨论,并继续提供必要支持。 此外,基于日本的上述立场,我们将与美国国务卿鲁比奥交换意见,并继续保持沟通。 由此可见,日本力图在国际刑事法院和美国之间进行沟通,使美国撤销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制裁,以便能使国际刑事法院继续存在下去。 美国的特朗普政权之所以如此痛恨国际刑事法院,也是出于一种担心。鲁比奥在声明中称,“美国总统特朗普绝不允许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美国人”,这也表现出特朗普担心自己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和逮捕。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只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与是否加盟国际刑事法院来决定。 如果犯罪发生在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领土内,或者非成员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又或案件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国际刑事法院也可以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行使管辖权。 比如以色列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员国,当被指发生犯罪的地点巴勒斯坦是国际刑事法院成员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可以对以色列涉嫌者进行刑事搜查等,俄罗斯不是成员国,但作为犯罪发生地的乌克兰已经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可以立案搜查并发出逮捕令,因此,国际刑事法院曾对俄罗斯总统普京和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发出逮捕令,如果普京和内塔尼亚胡出现在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缔约国原则上负有依规约合作执行逮捕令的义务。 2020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分庭推翻了此前的否决裁定,正式授权检察官对自 2003年5月1日 以来在阿富汗领土上发生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展开全面调查。这一授权涵盖了塔利班、阿富汗前政府军以及美国军队和中央情报局(CIA)人员的虐囚与暴力审讯行为。国际刑事法院(ICC)前首席检察官法图·本苏达(Fatou Bensouda)在历时多年的初步调查后,于 2016年发布的正式报告中认为,有合理依据相信阿富汗境内可能发生了涉及美国军方及中央情报局人员的战争罪,并据此寻求启动正式调查,尽管美国本身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由于阿富汗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对在其领土上发生的国际罪行拥有管辖权。 而特朗普担心,如果他在2029年下台后,他在加沙地区“助纣为虐”,帮助内塔尼亚胡屠杀巴勒斯坦人及在委内瑞拉和伊朗等地相继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会因涉嫌违反国际法遭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甚至发出逮捕令,如果政敌民主党上台,绝不会袒护他。 美国和以色列对伊朗发动了先发制人的攻击,即使以“自卫”为理由,两国仍可能担心这种军事行动被国际刑事法院认定为“战争罪”,特别是伊朗时间2026年2月28日,也就是以色列与美国对伊朗首轮联合空袭首日,伊朗南部米纳卜一所女子小学遭导弹击中,据报造成180人丧生,受到伊朗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的谴责,很多法律专家认为这起攻击违反了国际人道法。虽然伊朗和美国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加盟国,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条第3款的规定,非缔约国(如伊朗)可以通过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提交一份正式声明,宣布自愿接受法院对在其领土上发生的特定犯罪或特定时期的管辖权,这样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对美国和以色列进行指控。 美国方面的要求就是国际刑事法院确保不追究美国总统、副总统、军事及情报高层等人员的法律责任,否则就会采取进一步的全面打击,其实是也可以理解为要求修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明确非缔约国不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之内。美国的要求首先得到了俄罗斯的的支持,俄罗斯最高检察院10月8日宣布,已向包括国际刑事法院(ICC)总部所在地荷兰在内的多个国家提出请求,要求引渡在俄罗斯被判有罪的国际刑事法院院长赤根智子等人。俄方指称,国际刑事法院“在俄罗斯并非缔约国的情况下,仍非法起诉俄罗斯公民,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促使法院签发了非法逮捕令”。 英国《金融时报》5月19日报道称: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最近向他的中国同行习近平提议,与俄罗斯组成一个联盟,以反对国际刑事法院(ICC),这次讨论是在特朗普在中国的访问期间进行的,两位领导人进行了私人交谈。 美国、中国和俄罗斯都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但是习近平当时做出何种反应,不得而知。 而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1条与第122条的规定,修改该条约需要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正式提出动议,并在缔约国大会或审议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由于美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它在法律上无权直接提出修改该条约的动议。如果要修改,必须由任意缔约国代为发起,或通过施压迫使缔约国行动。 日本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最大的出资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只有缔约国才拥有提出修改案的法定资格。因此可能日本希望在美国和国际刑事法院之间起一个桥梁作用,通过与缔约国的主席团国等沟通,看看是否有修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有些条款的可能性。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1条(修正)第5款规定:“对本规约第五条(法院管辖的罪行)、第六条(绝种族罪)、第七条(反人类罪)和第八条(战争罪)的任何修正,应在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于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一年后,对已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于未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本法院不得对该缔约国国民实施的或在其境内实施的该项修正案所涉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在美国给国际刑事法院6个月的缓冲期冲期间,日本能否采取行动,促使国际刑事法院修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相关条款,或与美国之间达成某种妥协,十分引人注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