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楼上办百日宴,楼下办婚宴爆发纠纷

大河报 · 经八阕原文

10月11日,报道称,贵州六盘水一男子在同一酒楼与一女子办婚宴,并与另一女子办孩子百日宴,引发重婚质疑。10月12日,承办酒席的商家称,事发于10月9日左右,两场酒席合同分别是两家人签约,当天有纠纷,工作人员报警。记者从六盘水钟山区官方权威渠道获悉,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其与前女友林某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百日宴不构成重婚;双方有经济纠纷,多部门正在联动处置。

男子“楼上百日宴、楼下婚宴”为何不构成重婚?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对此进行了分析。

付建称,依据刑法258条,重婚罪分两种:一是已有合法婚姻,再次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报道所提及的男子吴某峰和一人领证,与前女友是同居育子、未进行婚姻登记,百日宴不等于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不满足重婚罪要件。 姚坤则表示,重婚罪的前提是“有配偶”,吴某峰的行为是否涉嫌重婚罪,要看具体情况,尤其是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的时间。报道中称,吴某峰与孔某涵已登记结婚,吴某峰与林某育有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若吴某峰与孔某涵登记结婚在先,之后又与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子女。此时孔某涵是合法配偶,吴某峰可能涉嫌重婚罪。林某若明知吴某峰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也可能涉嫌重婚罪。若吴某峰与林某先认识、同居并育有子女,但未登记结婚。吴某峰再与孔某涵登记,则吴某峰不构成重婚罪。

来源:大河报(经八阕转载)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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