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斌一审被判十九年
2026年9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冯志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冯志斌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71万余元。2022年至2025年,冯志斌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87万余元。2011年至2012年,冯志斌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且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均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冯志斌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冯志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冯志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