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诉芭芭拉案:出生公民权判决背后被剥夺的....
2026年6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2025—2026年审理期尾声以6比3维持新罕布什尔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认定特朗普在第二任期就职当日签署、意在实质上于全国范围剥夺出生公民权的第14160号行政令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得执行。 这起名为“特朗普诉芭芭拉案”(Trump v. Barbara)的法律判决在美国法律和政治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是最高法院在1898年“美国诉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之后,再一次以明确判决维护了美国公民身份的宪法定义。
无论从既有判例上,还是从行政令文本本身来看,即便在保守派大法官占据组成绝对多数的当下,这一判决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 。尽管美国原则上与西半球多数国家一样遵循出生地主义(jus soli,即出生地决定国籍)原则,但在其漫长而沉痛的种族关系史上,立法与司法机构曾多次以各种名义重新界定“谁是公民”。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之前,最高法院为了维护奴隶制的合法性而认定非裔美国人无论出生在哪里,是否属于自由民,都无资格获得公民身份;在黄金德案之前,《排华法案》这一美国法典中唯一专门针对特定族群的立法,不仅禁止华人劳工入境,更拒绝承认华人移民通过归化成为公民的可能;在1924年《印第安公民法案》之前,在如今的美国领土上生活时间最久的美国原住民,同样因为“不受联邦政府的管辖”而不能成为公民。每当关于公民权的争执浮现于舆论之中时,黄金德案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并受其管辖之人,均为美国公民及所居住州的公民”的规定都成为难以动摇的前例。
特朗普试图通过行政令来重新阐释第十四修正案的举措,是这一种族主义传统的直接延续:它用血统、父母身份和对归属资格的怀疑,取代了出生地、实际居住地和受其管辖的事实。以“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与价值”为名,这一行政令企图通过总统权力来绕过国会法案和最高法院先例,强行建立两类排他性范畴,将“母亲非法居留”或“母亲持临时签证(如旅游、学生、工作签证)”且“父亲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儿童,定义为不自动受美国管辖的群体,把原本的自动规则变为以父母身份为基准的资格筛选测试。为了做到这一点,这一行政命令还表示,美国政府机构将会停止向属于这些类别的婴儿签发承认其为美国公民的文件,并且禁止联邦政府承认州和地方政府签发的、将该行政令所针对的儿童认定为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根据估计,如果这一限制生效,每年约有26万名在美国出生的儿童将被排除在自动公民身份之外。
对于特朗普和美国保守主义政治团体而言,借助包括剥夺出生公民权在内的政治和法律手段来重新划定“谁有资格属于美国”,一直是他们的终极目标。早在2018年,特朗普在担任总统的第一任期内就明确表示,“出生地主义”规则是荒谬的。在接受采访时,他说了一句此后在媒体采访和政治集会上重复了数百次的话:“我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只要有人进来生个孩子,这个孩子就基本上成为美国公民并享有所有相关权益的国家。”尽管这一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但是特朗普对“剥夺出生公民权势在必行”的执念超过了一切,从而迫使最高法院再次重审这一本来早已尘埃落定的规定,做出了这次判决。
尽管芭芭拉案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出生公民权在名义上的不可撼动性,但在法庭内外,关于出生公民权的认知、理解和执行方式正在因为特朗普的权力和影响而发生着史无前例的转折。如果仅将判决书原文孤立地当作宪法问题的技术阐释,便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法庭幕布之外,一幕更为幽暗的图景正在铺展:行政权在失序中持续膨胀,司法与社会救济机制在加速溃缩,而最根本的异化在于——美国社会中成员资格(Membership)的定义本身,正在公民社会的内部认同中被悄然重塑。
规则的角力——行政实验、司法阻击与“不可能主体”的制造
特朗普签署第14160号行政令后,美国22个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多个移民权益组织迅速在马里兰州、华盛顿州和马萨诸塞州等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该行政令违宪。几天之后,各受理法院的联邦法官陆续签署全国性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并要求特朗普当局立即停止执行行政令。
最早发出临时限制令的华盛顿州联邦地区法官约翰·科夫诺尔(John C. Coughenour)不仅直斥该行政令“公然违宪”,更一语道破其背后的政治逻辑:“越来越明显的是,在我们的总统看来,法治不过是他实现政策目标的障碍……然而在这个法庭里,在我掌管下,法治是一盏明亮的灯塔,我意图坚守并遵循它。”在马里兰州的诉讼中,联邦地区法官黛博拉·博德曼(Deborah L. Boardman)同样表示,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出生公民权不容置疑,此前“全国没有任何一家法院曾支持过政府对第十四修正案的这种解释”,“而本法院不会成为第一个”。
在这一判决得到巡回上诉法院的拒绝暂缓后,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3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三份几乎相同的紧急申请,要求最高法院暂缓执行限制令,并表示这些限制不但“逾越了宪法对法院权力的限制”,而且“损害了行政部门履行其职能的能力”。不仅如此,代表特朗普政府进行诉讼的司法部代理政府首席出庭律师还表示,挑战该行政令的各州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法律资格,因为“各州并未因该行政令遭受自身损害,所以这些州根本不能代表个人主张公民权利”。在紧急申请中,这位代理政府首席出庭律师明确点出,这一紧急申请的最终意图不仅是为了关于出生公民权的法律诉讼,更是关于联邦法官关于全国性临时限制令的整体权力:“如果任何地方的任何法官都能阻挠任何地方的每项总统行动,行政部门就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能。普遍性禁令越早被‘根除’越好。”
最高法院随后同意审理相关紧急申请,并举行口头辩论。而最高法院在明知黄金德案已生效超过一个世纪之后,仍然愿意受理以该案为名义发起的诉讼,已然暗示了最高法院保守派多数的实际认同。代理政府首席出庭律师要求借助这一案件来根除普遍性禁令的举动,鉴于这些部分暂缓申请充其量只会影响行政令的可执行范围,表面上看不过是法律技术层面的琐碎操作。但从自2020年艾米·科尼·巴雷特获得任命、形成6比3绝对多数以来的判决习惯来看,这次的做法实际上是最高法院保守派多数和以特朗普为代表的行政部门的又一次“借力打力”:利用一种在法律条文的细微之处做文章的论点,来作出有利于政府的判决,逐步瓦解那些保护人民免受总统权力滥用侵害的法律先例。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多数已通过一系列看似“价值中立”的裁决为行政权松绑:2024年,在特朗普干预选举的刑事起诉中,最高法院以6:3裁定总统对核心公务享有绝对豁免权、对其他公务享有推定豁免权,且检方不得以公务行为作为起诉非公务行为的证据。这一判决的成立,使如今被特朗普所掌控的总统行政机关得以解除卸任后任何被刑事清算的顾虑,几乎彻底豁免了刑法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在特朗普解雇独立机构负责人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又搬出了“单一行政官理论”,将整个行政分支的权力集中到总统一人之手,从而瓦解了国会通过独立机构制衡总统的制度设计,使得总统可以将其政治意志毫无阻碍地贯彻到所有的联邦官僚机器中。
这一次判决结果也不例外:最高法院将全国性临时限制令的使用权力这样一个与行政令本身的合法性毫无关联的程序机制,视为在对出生公民权的合法性作出任何正式裁决之前、值得先行解决的首要议题。其结果是,这次在2025年6月作出的名为“特朗普诉CASA案”(Trump v. CASA)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保守派多数从1789年《司法法》与衡平法(即以个案裁量实现公平)的权限出发,以“具备诉讼资格的原告提供完整救济所必要的范围”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原则上封堵了普遍性禁令作为常规救济手段的适用空间。
这一判决要求全国性禁令必须缩小范围,仅限于为具有起诉资格的“具体原告”提供完整救济,不能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叫停该政策,却并未直面那个显而易见的核心问题:出生公民权是否依然合法?这次判决的结果,固然没有否定出生公民权,却先行削弱了阻止总统违法的司法工具,在法律细节的包装下让行政令在程序缝隙中继续威胁着无数普通人的生计;而真正关于出生公民权合宪性的裁决,即芭芭拉案,则要等到整整一年之后才尘埃落定。
CASA案所带来的变化,远非一个常规法院程序的使用所能概括。对全国性紧急禁令的限制,意味着一个几乎是为特朗普政府的诉求“量身定做”的司法空窗期被合法地打开了:即使行政机关在法律实体上无法证明其举措是否合法,对于未被法院禁令直接覆盖的广大人群来说,行政机关依然拥有通过“不作为”或“拒绝承认”来维持这一排他性分类的巨大权力。
对于此案而言,地区联邦法院原本可以保护全国无证移民父母和他们未出生的孩子的临时禁令,如今仅仅能保护到直接参与诉讼的成员。对于全美成千上万没有加入诉讼的非法移民父母而言,特朗普政府可以采取一种极为简便的操作:拒绝签发护照等联邦文件,或拒绝接受州及地方政府的出生证明。在行政令合宪性尚未裁决之时,行政机构只需要通过自己本有的权力,就足以让"出生公民权由父母身份决定"成为既成事实。由此,行政机关根本不需要证明其在宪法上合法——只需在日常管理中行使这些特权,就能达到目的。
华裔历史学家艾明如(Mae Ngai)在2004年研究美国非法移民的起源的著作中,提到了“不可能的主体”(impossible subjects)这一概念。对于被特朗普的移民驱逐和限制政策瞄准的人群而言,他们既是美国社会无法摆脱的“主体”,又是法律上永远无法完成的“课题”;他们的遭遇和处境,往往是一种社会现实与一种法律上的“不可能性”的产物。 他们已经深度嵌入美国的经济肌理,在农田、工厂、厨房、中产家庭等环境中提供着不可或缺的劳动,在社会学意义上他们已经是“内部成员”;但在法律上,他们因入境方式、身份失效和制度性限制,被长期排除在完整公民资格之外。
对于那些身份本就依赖行政承认、处在移民法边缘地带的人而言,政府一次移民分类规则的改变,就足以让他们从社会生活中的关键成员变成随时可能被驱逐、排除或拒绝承认的人。伴随着出生公民权所受到的挑战,他们成为了自由社会里的一个“世袭种姓阶层”(Caste)。被法律所排除和划入灰色地带的,不再只是无证移民本人,还包括本应因出生而成为美国公民、却因父母身份而被拒绝承认的儿童,从而使原本针对父母个人身份的排除逻辑,被代际化并固化为对子女成员资格的怀疑。
对于这些无证移民和他们的子女而言,他们可以在社会和经济现实中在美国纳税、工作、组建家庭,成为社会有机且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主权国家的抽象的法律分类中,只要他们被判定为“非法”,就可以不具备合法的实体身份,从而人为制造出这种“既不能承认、又无法消除”的政治主体与治理难题。对于美国这样的国家而言,矛盾在于体制上需要廉价劳动力,又无法永久奴役或彻底驱逐数千万人——毕竟这与其标榜的民主价值相悖。
因此,对现代民族国家而言,“非法移民”成为了一个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治理上永远无法解决的“死结”。对此,宪法学家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Bickel)总结道,“将某人视为非公民,总是比判定他为一个‘非人’(nonperson)要容易得多。”
救济的溃缩——全国性权利与碎片化救济的司法张力
在法学中,有一句著名的古老格言:“有权利必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在美国长期“州权为先”的联邦制体系下,美国联邦法院所注重建立的是“个体化救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法院的职责是对具体原告的具体损害作出回应,而非对一项政策的普遍合法性作出抽象宣告。这种以《1789年司法法》和来自英国并被美国所继承的衡平法为基准所建立的“一案一议”的模式在传统侵权纠纷中尚能运转,因为它假设受害者是有限的、可识别的,而损害也是可量化的。迄今为止,最高法院保守派多数依然不断地以历史性为由引用这两条法案,宣称衡平法支持为原告提供的“完全救济”一直以来只限于诉讼当事人之间;而以救济为名义发布的普遍禁令,实质上是对属于平行分支的行政权的越权管辖。
从民权运动时期开始,联邦法院为了保障民众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普遍和及时的保护,开始更加频繁地颁布“全国性禁令”。这意味着,即使只是一个地区法院的单个法官做出判决,也可以在全美范围内彻底叫停联邦政府的一项政策,从而保护所有处于类似境地的人。当行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意图剥夺数十万人公民身份的法律攻势时,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们那些引经据典、言之凿凿的“历史性”个体化救济机制原则,便暴露了它的结构性缺陷。没有任何一个移民家庭有能力独自承担从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漫长诉讼;而法院也无法为每一个潜在的受害者分别开辟诉讼通道。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此变成了“有权利,但请自费寻求救济”。
碎片化救济的直接后果,是最弱势群体首先被排除在法治保护之外。
当全国性禁令的适用被禁止,保护伞骤然收缩至仅覆盖“积极提起诉讼的特定当事人”时,最先被排除在法治救济之外的,正是那些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语言资源有限、害怕因起诉暴露家庭移民身份、居住地区缺乏公益法律组织,以及必须在儿童出生后迅速取得身份证明的家庭。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出生公民权,本应是随着婴儿啼哭声自然降临的普遍权利,如今却变成了需要极高法律成本和公开对抗政府所需的勇气去主动争取的“司法奢侈品”。
因此,“普通人的败局”绝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制度概括,而是落实在一个个无法为新生儿办理护照、无法申请医疗福利,甚至随时面临被驱逐恐惧的具体家庭身上。行政机关甚至不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其政策合法,只需依靠这些底层群体的沉默与无力,就能在未获法院明文保护的庞大人群中,兵不血刃地继续维持“非法/非公民”的剥夺性分类。一旦全国性禁令被废除,总统颁布的任何极端政策,无论是否面临诉讼,都仅仅在个别原告身上被叫停,而在全国其他地区和人群中可以畅通无阻地继续执行。这迫使公民必须进行无休止的、碎片化的诉讼,极大拉高了挑战总统权力的门槛。
在CASA案的异议意见中,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清楚地意识到了保守派多数的真实目的,从而针锋相对地写道,由于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去执行一个公然违宪的政策,因此维持全国普遍禁令自然也不会对行政权造成任何合法的“不可逆伤害”;而在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境下,约束范围有限的局部禁令根本无法为原告提供完全救济,只有全国性的普遍禁令才能防范行政机器可能发动的移民定点清除、大规模剥夺出生公民权,乃至其他系统的法律权利侵蚀。另一位自由派大法官凯坦吉·布朗·杰克逊更是表示,这次判决,本质上是行政权在向司法权索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许可证”,而双方的力量和权利是显而易见地不对等的:行政权必须在告状成功的原告面前遵守宪法,却可以在那些没有能力寻找律师、没有资源提起诉讼的弱势移民地带继续公然违宪。
对于日益奉行“单一行政官理论”的最高法院保守派多数而言,全国性禁令不亚于他们为特朗普政府的行政权力松绑的最大绊脚石;早在特朗普第一次入主白宫之后,他们就开始竭尽全力想要利用一切有效的判例削弱这一法律手段对于特朗普和他们自己的政治目标的阻碍。在特朗普第一任期以行政令推出针对多个穆斯林国家的旅行限制之后,最高法院最终在“特朗普诉夏威夷案”(Trump v. Hawaii)中以5:4维持了旅行限制;在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撰写的协同意见中,他明确表示,联邦法院的权力仅限于解决“眼前的具体案件与争议(Cases and Controversies)”,所以下级法院给非诉讼当事人提供救济是越权行为。CASA案的判决结果,不过是这一早已下定的决心彻底成为法律事实的落地而已。
司法救济的碎片化,其实只是第一张倒下的多米诺骨牌。出生公民权合法性在CASA案后,芭芭拉案之前的悬空所制造出的联邦政策的巨大不确定性迅速向下传导,将“非法/非公民”的身份剥夺从法庭蔓延至社会的毛细血管之中。这种不确定性,直接赋予了行政分支在基层执行中的巨大裁量权,使得原本作为社会兜底机制的公共服务网络,异化为审查与排斥的“隐形边境”。
判决落地后几天之内,移民律师和权益组织就迅速接到大量忧心忡忡的咨询:许多家庭无法判断自己是否仍处于法院禁令的保护范围之内,孕妇担心孩子会不会成为无国籍者,临时签证持有者询问应当在哪个州生产。一名预产期在行政令可能生效日期之后的孕妇,曾询问医生能否提前引产,以确保孩子能够取得公民身份;另一些家庭开始重新考虑生育计划,甚至决定带着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离开美国,以避免全家在未来的法律变化中成为无国籍者。
与移民群体的忧虑形成呼应的,是已经开始为行政令正式落地而铺路的联邦官僚机器。CASA案判决后不到一个月,美国社会安全局就拟定一份全新的实施方案,表示一旦有关出生公民权的行政令正式生效,在美国出生的证明将不再自动足以证明公民身份,要求申请人强制提交父母的公民或移民身份证明。这意味着,原本通过医院出生登记自动办理、覆盖几乎所有新生儿的社会安全号码系统,由此可能被改造成一道父母身份审查关卡。
一旦身份证明的链条断裂,社会救济的防线便彻底崩溃。如果没有出生证明与社会安全号码,这些儿童就会被直接挡在公立学校的学前教育、儿童医疗保险计划以及妇幼营养补助等基本生存保障系统的大门之外。伴随着执行方案的成形,无孔不入的寒蝉效应也开始扩散开来:有许多无证移民父母因极度恐惧暴露身份和面临驱逐,在行政令尚未生效时,就主动放弃了为新生儿申请任何医疗或福利救济,甚至选择自我驱逐,辗转回到自己当年逃离的家乡。
以CASA案为代表的判例和法律,正是通过在日常生活中制造这种生存的“不可能性”,硬生生地在现代民主社会内部切分出一个没有基本人权的群体。这些婴儿在物理上降生于美国大陆,但在社会与法律意义上却被官僚系统的繁文缛节彻底抹除,使得他们和他们的亲人在惊惧之中,无奈成为了被司法与社会双重救济机制同时抛弃的牺牲品。
归属的危机——当“边界逻辑”侵入“领土平等”
芭芭拉案之所以出现,是最高法院选择用CASA案搁置出生公民权合宪性争议的直接结果。根据现行法律,若为全国非诉讼当事人直接申请禁令已不再合法,那么唯一能在全国范围内阻止行政令生效的方式,仅剩集体诉讼(Class Action)这一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确立的程序保障机制。依据该规则,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法律防卫基金(LDF)、亚洲法律联线(ALC)和民主捍卫者基金等多家民权组织,在CASA案判决当日即向新罕布什尔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全国所有因该行政令面临公民权剥夺风险的婴儿均属于“全体受影响群体”。该诉求获得联邦法官约瑟夫·拉普兰特(Joseph Laplante)的支持。他在支持原告芭芭拉一方的判决中指出:“剥夺美国公民身份,以及通过行政令而非法律突然改变长期政策,已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公民身份是当今世界最珍贵的特权,正因如此,其剥夺才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据此,他签发了覆盖全国的保护令。
这起案件最初的原告“芭芭拉”实际上是为保护她真实身份而使用的化名,而她的真实经历却令人心碎。为逃离洪都拉斯猖獗的帮派暴力,芭芭拉携丈夫及三名子女于2024年抵达新罕布什尔州定居,并申请了庇护。2025年2月,她发现怀孕,而几乎同一时期,特朗普就签署了那项可能让她将会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无法成为公民的行政令。
在法庭声明中,芭芭拉坦言:“这项行政命令让我很担心孩子的未来。我希望宝宝能有接受教育、合法工作的权利,将来能自食其力,平平安安。”由于担忧特朗普政府或其支持者会因她公开发声而报复家人,芭芭拉选择不在这起将会关乎无数人命运的案件中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她在法庭声明中说道:“我害怕身份和参与诉讼的事实被公开,危及家人安全——听说有人会因起诉或反对政府而遭报复,这让我非常不安。”
由于事关重大,最高法院在拉普兰特法官作出判决后直接接手案件,不再等待上诉法院的审理。最终,两位保守派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和艾米·科尼·巴雷特选择与三位自由派大法官一起,宣布特朗普的行政令违宪无效,不得执行。在由罗伯茨撰写的多数意见中,他回溯了英国普通法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传统,明确写道,即便是那些为了“商业或一时兴起(business or caprice)”来到美国的外国人,他们身在美国时也完全“受制于该国的管辖(amenable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ntry)” ;因此,在领土内出生的子女,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必须成为美国公民。
另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诺则认为,面对大规模非法移民等现代新情况,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允许政府为出生公民权设立新的例外。由于国会已经在成文法中确认了“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者”为美国公民的规则,因此,在国会未修改成文法之前,总统无权通过行政令擅自增加新例外——特朗普政府的行政命令,属于在他看来“违法但不违宪”的举动。
归根结底,说服最高法院部分保守派大法官的,并不是芭芭拉和她的孩子所经历的困境背后的现实,而是对方选择通过《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这一“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以及成文法案有足够悠久的历史传统。由此,芭芭拉案的判决远远不能被视作是移民权益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胜利;而对此判决持有异议的几位大法官们的危险观点,更有可能让美国的法治权益倒退到黄金德案乃至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的无主地带。
这一异议的作者,正是此前在特朗普诉夏威夷案中就极力呼吁放松对总统权力掣肘的克拉伦斯·托马斯。在异议中,这位资格最老、立场也最保守的大法官声称,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仅适用于在美国“有住所”(domiciled)的人的子女,而不适用于“临时访客”的子女,并认为这样“泛化”公民权会“贬低美国公民身份的荣耀与尊严”。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有住所指的是无限期留在特定地点的意图;但真正将这一抽象的技术概念与决定公民身份联合起来的,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判决“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支持种族隔离制度一方的辩护律师亚历山大·波特·莫尔斯(Alexander Porter Morse),当时他提出这一立场,旨在彻底拦截华人劳工和家庭成为美国公民的法律通道。
这位曾经在南方邦联军队效力的白人至上主义者曾经在1881年撰写过一本专论,其中表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创立的目的,正是“排除在美国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人子女”;而莫尔斯著作中所参考的主要对象,国际法学者弗朗西斯·沃顿(Francis Wharton)则更加不加掩饰,表示华裔与美国人是如此不同,以至于他们“不具备归化资格”,并认为他们“并不期望永久留在这个国家”,且都“巴不得迟早回到中国” 。正是在莫尔斯和沃顿等人的煽风点火之下, 美国国会在1882年高票通过了《排华法案》,不但系统性封锁了华人劳工入境和华人移民归化的通道,还给进一步否认在美国出生的华人子女取得公民身份的资格的言论创造了空间。
这次判决,是最高法院又一次被迫在“公民权”与“移民权”的断裂之间站队:一边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承诺的出生平等,另一边则是美国移民法长期制造的排斥性分类所创造的“不可能主体”。 无论宪法与成文法的语言如何白纸黑字,以托马斯为代表的几位大法官依然援引如此深度绑定种族主义历史的论据来支撑己方立场——这本身就暴露了他们对“历史传统”的理解与美国宪法承诺之间那条难以弥合的裂隙。
而对于特朗普政府而言,这次“失败”不会停止他们对于移民权利的持续打压和迫害;恰恰相反,败诉本身被转化为“国家边界被入侵”的新一轮动员材料,让保守派阵营的政客们迅速将炮火对准了新的目标,例如所谓的“生育旅行”。芭芭拉案判决出炉后仅仅一天,代理司法部长托德·布兰奇(Todd Blanche)就公开表示,联邦检察官和执法官员将重点打击游客、临时访客和无证移民前往美国生育的行为。尽管连司法部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新生儿真的诞生自“生育旅游”,但这并不能阻止他们“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神圣性”的坚定决心。
当政府不能在出生之后否认孩子的公民身份时,它便试图在出生之前审查母亲的旅行目的和入境资格。原本属于儿童的宪法权利,被偷换成了针对孕妇身体和跨境流动的安全审查。边界由此不再只停留在国境线上,而是直接降临在怀孕女性的身体之上:她是否怀孕、是否有资格把一个未来的美国公民带入世界,统统沦为国家机器提前筛选的标的。当出生地原则无法被直接推翻时,行政权便转而控制哪些身体、哪些家庭有机会接近这个原则。
弗吉尼亚大学法学教授安雅·博索(Anja Bossow)在判决出炉后评论道,针对出生公民权合宪性上5:4的结果应该拉响最高级别的警报:当“贬低美国公民身份的荣耀与尊严”这种制度型排他性并且完全由政治意志所定义的公民概念取代了历史判决所长期倡导并尊重的公民身份理论时,公民权以及它所象征的美国社会中的成员资格(Membership)的理解,已经被事实上削弱了。
什么是“成员资格”?在美国的历史语境里,成员资格不仅意味着参与学习、工作、纳税、投票等公共生活的资格,更是作为平等社会成员的公共尊重与尊严,而免于沦为二等公民或现代意义上的奴隶的屏障。由于美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延续不断的奴隶制,对原住民的屠杀和驱赶,对女性投票的禁绝,以及对少数族裔的排除和集体拘禁,只有成员资格才能确保了个体不被视为社会中的底层种姓,让他们拥有被共同体平等对待的绝对权利。
芭芭拉案的多数意见中重申的成员资格的本质,实际上是“拥有权利的权利(the right to have rights)”,是自由参与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也是以芭芭拉为代表的个体唯一免于被剥夺教育、合法工作甚至基本生存保障的风险的保障机制。在共同体内部,成员资格通常代表着普世和平等的理想;但在国家的边界上,它却是一种排他性的机制。当属于外部边界的“排他逻辑”侵入到领土内部,用来针对已经生活在其中的人时,就会产生深刻的法律与道德困境。适用于移民政策时,美国政府历来就善于通过划定包容与排斥的界限来定义国家成员资格,从而不仅剥夺了公民可以享受的权益,更是用政治意志和种族化标签将他们从平等的社会契约中的永久放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