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野史生猛,比正史罕见历史挺有趣
南宋理宗淳祐年间,江南东路南康军建昌县,有一个县丞,姓田,我们叫田县丞。
县丞,就是知县的副手,当地二把手。
(南宋 建昌县)
田县丞没有正妻,亦或是正妻已经亡故,反正当时田县丞只有一房小妾,叫做刘氏。
田县丞还有两个儿子,一个叫田世光,是抱养的,另外一个叫田珍郎,这个田珍郎则是田县丞和刘氏所生。
这一家就是这么个情况。
后来田县丞死于任上,世光伤心父亲亡故,竟一病不起,不久后也死了。
田县丞一死,他的弟弟田通仕跳了出来,田通仕也有一个儿子,叫田世德。
田通仕说,田世光活着的时候曾留下遗嘱,要把田世德过继给自己当儿子。
南宋的法律规定是,无论是抱养的儿子还是亲生的儿子,他们在继承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通常我们认为,田世光是长子,理应享有田家的继承权,但田世光死了,膝下无子,所以继承权就给到了田县丞的次子田珍郎手里。
田珍郎年幼,自然是由母亲刘氏代管。
但是田通仕的出现,事情就不一样了,如果田世光把田通仕的儿子田世德过继为了儿子,那么田世光就等于是有了后代,继承权就归田世德,而田世德年幼,田家遗产就会落到田通仕的手里。
田通仕的态度还非常强硬,他把田世光的棺材扣在了自己家里,就是不下葬。
怎么说不下葬,田世光一天不下葬,你刘氏和田珍郎就不好继承家产,人死还未入土,活人怎能受用?这是拿棺材来要挟刘氏,你不答应让我儿子过继,让我儿子继承家产,那田世光也甭想入土为安。
刘氏当然不服,马上跑到衙门,就把田通仕给告了。
(刘氏首告)
值得注意的是,刘氏告状时,自称“丞妻”,就是她是以田县丞的正妻的身份告状的,她隐瞒了自己是妾的事实,而且,她还隐瞒了田家的一些家庭成员的情况,那就是,田世光是有两个女儿的,刘氏除了田珍郎之外,也育有两个女儿。
南宋的法律规定,女性也是有遗产继承权的,刘氏隐瞒自己的小妾身份,又刻意忽略田世光的女儿,她也是有私心,她想要把田家的遗产独吞,都给到自己的儿子田珍郎。
所以我们说,田通仕自然不是什么好人,但刘氏也并不是什么无辜的白莲花,本质上这是恶人斗恶人的官司。
第一个审理本案的,是一个姓蔡的提刑,因为刘氏的刻意隐瞒,蔡提刑直接就判刘氏胜诉了,家产归刘氏掌管。
田通仕岂能善罢甘休,他选择上诉,于是本案迎来了第二个官员,也就是刘克庄。
这是南宋末年的名臣,后来享誉天下的大文学家。
刘克庄呢,一开始也判刘氏胜诉,但是后来刘克庄仔细一调查,他发现不对,刘氏不是正妻,而是小妾,而且田世光是有俩女儿的,这意味着刘氏根本不是在保护家产,相反,她是在吞并家产,为了让儿子田珍郎独占家产,她把田世光的两个女儿给踢出了局。
于是,刘克庄选择了改判。
接下来也是本案中最烧脑的地方,但作者尽可能的尝试把案情讲的简单一点。
在当时的法律来说,如果要分家产,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如果家里有儿子的话,也不耽误女儿分家产,女儿可以分到儿子的一半,比如说儿子分了100万,那么女儿就能分50万,我们
叫诸子分拿法。
第二,如果家里的当家的死了,没有儿子,那么他的财产要怎么分呢?南宋有一个法,叫
那这个法就规定,如果家中有未出嫁的女儿,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归女儿所有,如果这个男人在死后(请注意这句)被过继了一个儿子,那么这个儿子被叫做命继子,地位稍微比生前抱养的或者亲生的低一些,但也可以拿走四分之一的财产,女儿们则拿走四分之三。
第三,如果是兄弟分家,不是按照人头来算的,而是按照“房”来算的,一房就是一个分支,不管这房有多少人,都只能算是一份,有多少房,那就把财产分成多少份,我们叫
(南宋 刘克庄 小像)
那我们把这套规则套入到田县丞的家产中,就是这样的:
田县丞去世的时候,田家有两个房,一房是田世光,一房是田珍郎,田县丞没有女儿,那么最合适的自然是分房法,田家的财产,由田世光和田珍郎一人一半。
虽然田世光已病逝,但他这一房还在,因为他有两个女儿嘛,还有一个过继子田世德,所以田世光这一半由这三个人再按照户绝法来分配,两个女儿共继承四分之三,田世德继承四分之一。
这样算下来,田世光的两个女儿能拿到多少钱呢?本来她们总共能拿50%,但是因为临时多出一个田世德,田世德拿走了四分之一,也就是12.5%,所以两个女儿只能拿到总财产的37.5%,每个人是 18.75%。至于田珍郎则比较幸运,可以拿到总财产的50%。
刘克庄本来要这么判,但是他接下来又突然发现,这小妾刘氏除了田珍郎这个儿子之外,还有两个女儿。
如此一来,分房法就不适用了,因为田县丞有了女儿,女儿也是合法继承人,所以就要采用诸子分拿法。
这四个人分别是,田世光,田珍郎,以及刘氏的两个女儿。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四个人应该这么分:
田世光拿三分之一,约等于33.33%。
田珍郎拿三分之一,约等于33.33%
刘氏的大女儿拿六分之一,约等于16.67%。
刘氏的二女儿拿六分之一,约等于16.67%。
在这种分配中,就没有田世光的两个女儿和田世德的份了,因为这种分法是给田县丞的子女们分配的,田世德虽然是命继子,但他是田世光的命继子,他属于是田县丞的孙子,他没有资格继承田县丞的家产,包括田世光的这两个女儿也是一样,孙子辈是没有资格继承祖父辈的家产的,他们所继承的,是死去的田世光所继承的田县丞的家产。
那么也就是说,到最后田世光的这33.33%将会按照户绝法来分成三份,两个女儿每人12.5%,合计25%,田世德则得到8.33%。
但是,刘克庄没有这么判,面对本案,刘克庄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
(史料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