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国务院令接连发布玉渊谭天博客
过去两周,两道国务院令接连发布:
第834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第83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从内容上看,这两部行政法规有很强的共性,都是鲜明地反制外国不当行为。
在如此紧凑的节奏下,以法律形式对外部干预连续出手,这并不多见。
为什么是现在?这能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特殊意义?
谭主梳理出了10个最核心的要素。
先看一个刚发生的场景。
这几天,美国财长宣布,在当前战争形势下,准备进一步以金融打击对伊朗施压,同时向中国金融机构发出警告:如果购买伊朗石油或允许伊朗资金存放于当地银行,将面临“次级制裁”。
问题来了:中国企业在伊朗有正常的商业往来,合同签了,业务在做,怎么办?
过去,这种压力主要是直接冲着中国企业来的——别的国家列一个实体清单,我们对应的企业受冲击,我们针对个案进行沟通和反制。这是点对点的博弈。
但现在,博弈的形态在变。
伊朗局势是一个缩影。今天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除了“别人直接打我”,还有“别人打别人,溅我一身血”——国际冲突、地区动荡、第三国制裁,通过各种中间环节传导过来。
比如,供应链上一个节点被卡,整个链条都受影响;海外基础设施所在地政局一变,投资就悬在空中。
传导是系统性的,应对也必须是系统性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部法规出台。这既是为了应对当下挑战,也是中国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主动立法的体现。
以前,我们的反制工具大多集中在经贸领域。但今天的国际摩擦是全方位的,它们已经不够用了。
835号令的针对性就很强。
除了贸易,凡是外国借其国内法对中国公民、企业实施不当管辖的领域——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全都被纳入保护范围。
比如,外国法院绕开国际条约,非要中国企业交出位于中国境内的敏感数据。又比如,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长和港口交易案。交易背后,是相关方依据其法律向中国企业施压。
新规出台后,这类行为就落入了法律的监管和反制射程之内。谭主了解到,针对一些类似案件,就可以启动相关调查了。
所以,这次法规制定,保护的是中国海外利益的方方面面,其广度远超以往的单一领域。
那么问题就来了:中国与世界的交往那么多,平时有些摩擦,也很正常。总不能大事小事都上法律手段吧?
这就涉及管辖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什么事情我们才会关注,才会通过法律授权去管。
国际社会中,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国家实行的是“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哪怕你只发了个过境邮件、过了下它的清算系统,它便声称可以管你。这本质上是“长臂管辖”,国际争议极大。
而835号令强调的,是“适当联系”原则。
根据我国近几年的实践,“适当联系”的特征已经相对清晰了:
一是要有适当性,主要看案件与中国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
二是要有正当性,相关人士告诉谭主,只有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为,才会触发中国的反制机制,并非不分情形地一概反对域外管辖。
这个点非常关键。因为它进入了法律定义的层面,让中国进入了国际规则叙事的博弈——是用规则来校正规则。
一方面,我们反对别人乱伸手;另一方面,我们也明确了自身行使域外管辖的合法空间。这是基于事实和法理的判断,体现了中国涉外法律的克制与审慎。
调查与识别制度
当有国家、个人或组织涉嫌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时,就需要进入正式的法律流程。第一步,当然是充分的调查和识别。
834号令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协助损害供应链安全,或外国组织、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或断供致我国产业链安全受损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启动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
835号令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有关机关,综合判断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识别后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
这套调查与识别制度,为后续的阻断和反制提供了法理基础和程序依据。
主动权,现在掌握在了我们自己手里。
调查与识别,将案子带入更深入的实质阶段:对方是不是真的违法了?是不是真的损害了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利益?
这需要相关数据、调查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这些都是客观标准。
834号令的触发,聚焦于是否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了实质影响。不是泛泛的“不友好”,而是得有真凭实据的损害或威胁,排除了基于主观判断或轻微摩擦就随意启动反制的可能性。
835号令在判断外国措施时,同样要层层审视: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否损害中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启动门槛清晰、标准严格,这进一步排除了主观判断或情绪化报复的可能。只有符合了这些硬性标准,中国才会进入下一步的反制程序。
所以,中国的反制,是基于法理的专业判断,而不是凭感觉。
禁执令和民事救济
具体的反制措施,也有亮点。
过去,反制更多体现为事后的补偿,处于整个事件链条的相对末端。而这次的重点,除了反制,还在于阻断,将防线前移到了事件链条的前端。
比如835号令中最具威慑力的制度之一,“禁执令”。
如果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被识别并公告,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作出禁止执行该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如果相关主体违反禁执令,即仍然执行或协助执行,或规避、拒不遵守其他限制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相关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禁止或限制其出入境,处以罚款等。
这相当于直接切断了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执行链条。
过去,外国的一个不当管辖,可能通过企业、银行、物流公司、平台企业等中间环节传导到中国境内。现在,禁执令明确告诉这些中间节点,你不能做这个“传声筒”或“执行者”。这就从源头上瓦解了外国不当管辖的实际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