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警察千里跨省抓人底气何来?宾曰语云

4/1/2026

是谁给了范警官“跨省传唤”的底气?

一场跨省电话传唤,三篇基于法院判决书、检察院起诉书和公开证据的文章,一个正在接受纪委调查的民警----这一切拼凑出的,不是法治的严谨,而是权力的任性。

2026年1月27日,宾曰语云接到重庆市两江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范警官的跨省电话传唤,理由是我发布的《说他淫乱被索赔7万元丨民事起诉状丨我的万字答辩》《重庆富翁出轨女教师被法院谴责》《亿万富翁出轨女教师被法院谴责,转脸成为重庆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三篇文章涉嫌侮辱、侵犯隐私。然而,这三篇文章的内容,均来源于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铜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铜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渝北区法院的调查笔录。换言之,这是一个以公开司法文书为基础的舆论监督行为。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三个月前,宾曰语云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当庭实名举报何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线索,至今杳无音讯。而何某某一纸控告,公安便迅速立案、跨省传唤,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范警官们急着“远洋捕捞”,究竟为哪般?

民事案子,为何非要警权介入?

何某某与多家的名誉权纠纷,本质上是民事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我国法律体系下,民事纠纷与行政、刑事案件的边界是清晰的。即便当事人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动用公权力对公民进行跨省传唤。

更关键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时,理应对案件性质进行基本判断。三篇文章的内容,均来自司法文书和公开证据,属于典型的基于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就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范警官们但凡做一点常识性分析,就该明白这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

但他们没有。不是不能,而是不想。

明知违法,为何甘冒风险?

范警官不可能不知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应该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不得擅自异地传唤。”更不可能不知道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明确要求“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区域传唤,违规将被追责”。

但范警官不仅电话传唤,还声称已经邮寄传唤证。这一系列操作,完全踩在违规的红线上。 正如两江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的答复所言:“范警官肯定做的不对。”经办民警更是明确告知:“范警官肯定做的不对,我们督查部门发现问题之后马上就制止了,邮寄传唤证‘根本就没有这个事儿’。”

这一细节值得深挖: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却被范警官当作执法依据告知当事人----这究竟是业务能力的严重缺失,还是故意为之的施压手段?

知名媒体人大漠鱼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警方跨省传唤宾语,最终被督察部门认定邮寄传唤证‘根本就没这回事’,那么谁在公器私用?这个问题必须得说清楚。”

是的,必须说清楚。当执法者以虚构的传唤证为筹码进行“隔空施压”,当“依法传唤”变成“编造文书吓人”,这已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对执法公信力的根本性侵蚀。

六人远征,兴师动众为哪般?

更令人震惊的是后续发展。

在电话传唤被督察部门认定为违规之后,金山派出所并未就此收手。3月31日,一行六人,驾驶一辆天津牌照的广汽传祺白商务商务车来到安徽,对当事人进行“跨省”行动。 名义上,他们声称是找宾曰语云作为证人取证。

此事太有违常理。六名警务人员,千里迢迢跨省行动,就为了对一个自媒体文章的发布者“取证”? 这阵仗,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侦办什么惊天大案。可实际上,这不过是一起涉及名誉权的民事纠纷,文章内容还全部来自公开的司法文书。

取什么样的“证”,需要六人成行、千里远征?这是什么“案”,值得动用如此规模的警力资源?

兴师动众至此,劳师远征如斯,这哪里是“取证”,分明是“示威”。 六人一车跨省而来,与其说是为了查明事实,不如说是为了传递一个信号:不管程序是否合规,不管督察是否叫停,该做的事还是要做,该“关照”的人还是要“关照”。

处理结果未出,新的“远征”已来

最令人不安的是时间线。

1月27日,范警官实施违法跨省传唤。随后,重庆市公安局直查后交给两江公安分局督察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范警官存在执法问题,案件移交纪委处理。截至3月31日,纪委的调查处理结果尚未公布,范警官仍在接受调查之中。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因违法办案民警正在接受调查的派出所,相关民警尚在处理程序之中,新的“远征”却已经悄然成行。 金山派出所一行六人,驾驶天津牌照商务车,千里迢迢奔赴安徽。这种“边调查、边继续”的操作,让人不得不质疑:如果范警官的违法办案只是个人行为,为何在他被调查期间,派出所层面还能组织如此规模的跨省行动?如果这套操作逻辑已经因违规被叫停,为何同一系统内仍在延续同样的模式?

一个正在接受调查的违法行为,不仅没有被彻底纠偏,反而在调查期间升级为六人远征。这让人如何相信,这些行动是出于公心,而非某种根深蒂固的惯性?

双重标准,撕开权力的底色

对比一下,反差更加刺目:

宾曰语云当庭举报何某某涉嫌强奸----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线索,且举报内容全部出自渝北区法院对证人熊某某、余某云等人的调查笔录,分明就是一份公开的举报信。然而,这份举报信至今石沉大海,没有任何信息反馈。

何某某控告三篇文章----这是民事纠纷范畴,文章内容均来自司法文书等,分明就是公开的舆论监督。然而,当地派出所却雷霆出击,不仅立案传唤,更在督察叫停后依然派出六人跨省远征,效率之高、力度之大令人叹服。

一个需要保护的举报,被无视;一个需要限制的控告,被放大。 这种反差,无法用“依法办事”来解释,只能用“看人下菜”来理解。

范警官在电话中那句“虽说证据都有,那些事儿也不应该由你发出来”,将这种逻辑暴露无遗:不是你说的是否真实,而是你“有没有资格说”。 这种逻辑,与渝北区法院李超法官“一个人有多少淫乱行为,媒体都不能说他‘淫乱’”的论断如出一辙。当权力者认定“不该说”时,即便证据确凿,也不能说。

三只“如意鸟”,打的什么算盘?

相关人士分析,范警官们急着跨省传唤,甚至不惜六人远征,很难说背后没有藏着三只“如意鸟”:

其一,为何某某与媒体的二审铺路。 何某某与澎湃新闻、记录刘杰、宾曰语云等多家媒体、自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二审尚未宣判。如果此时能让被诉方“低头”或“消声”,无疑会为何某某在诉讼中增添筹码。

其二,为违法办案的范警官“减负”。 纪委对范警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若此时能以“对方也有问题”来模糊焦点,或许能为范警官的违规行为找到开脱的理由。这种“边调查边施压”的操作,时间上的巧合令人难以忽视。

其三,对何某某有交待的同时打压媒体。 何某某作为当地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能量”不容小觑。公安的快速介入、六人远征,本身就是一种“交待”。而这种介入的威慑效果,不仅针对宾语一人,更是对所有可能关注此事的媒体的一次“警告”。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虽说证据都有,那些事儿也不应该由你发出来”----这句话,是整起事件最值得警惕的信号。

在法治社会,记录和评说社会不良现象的权利,不应由某个执法者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而应由法律来划定边界。 如果执法者可以依据“应不应该”来选择性执法,那么权力的边界便消失了,法律的权威便坍塌了。

范警官在接受调查的当天,两江公安分局的督察人员明确表示:“范警官肯定做的不对。”经办民警更是直言邮寄传唤证“根本就没有这个事儿”。这说明,从专业角度看,这起传唤的违法性是明确的。 但问题在于,为什么明知不对,还要去做?为什么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传唤证”会被当作执法工具使用?为什么在督察叫停之后,还能组织六人跨省远征?为什么举报刑事犯罪的线索无人问津,而民事控告却能得到“VIP服务”?为什么在范警官被调查期间,类似的“远洋捕捞”操作仍在继续?

这些问题,指向的不是某个民警的个人问题,而是某种扭曲的权力生态----在这种生态中,公权力可以因为“需要”而选择性启动,可以因为“关系”而突破程序,可以因为“压力”而罔顾法律。更可怕的是,当一个违法办案的民警被调查时,这套逻辑并没有被叫停,而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运行,甚至升级为更大规模的行动。

一个正在接受调查的违法行为,尚且不能阻止新的、更大规模的不当行为发生----这本身,就是对法治最沉重的嘲讽,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赤裸的背离。

大漠鱼的追问值得每个人深思:“谁在公器私用?”当虚构的传唤证被用来吓人,当六人远征成为“取证”的标配,当民事纠纷被升级为跨省行动,当举报人反成被传唤对象----公权力这台机器,到底在为谁服务?

欲加之罪的思维必须休矣,公权力的滥用必须遏制。当权力者可以随意划定“能说”与“不能说”的边界,当民事纠纷可以轻易升级为行政传唤,当举报人反成被传唤对象----法治的根基,便在一次次“远洋捕捞”中被侵蚀。

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但仅处理一个范警官,远远不够。需要追问的是:是谁给了范警官“跨省传唤”的底气?是谁批准了六人跨省远征的行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传唤证”为何能成为施压的工具?这种选择性执法的逻辑,为何在调查期间仍在延续?何时才能真正被斩断?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任何试图用权力压制言论、用意志取代法律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践踏,都是对公众权益的损害。唯有让权力回归法治轨道,让法律成为划定言论边界的唯一准则,才能避免更多的“远洋捕捞”在法治的天空下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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