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高层内斗白热化到什么程度?文化纵横

3/3/2026

哈梅内伊的身亡,不仅令中东局势骤然紧张,更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抛给了世界:失去最高决策者后,伊朗政权将如何运转?当前,对新一任最高领袖的遴选已进展到何种阶段?据伊朗方面表示,根据伊朗宪法,国家并未陷入权力真空,由宪法规定的临时委员会代行最高领袖职权。伊朗外交部长阿拉格齐暗示,继任者的遴选程序可能在“一到两天内”完成。目前,多位潜在候选人浮出水面,包括伊朗司法总监埃杰伊、哈梅内伊的次子、以及已故最高领袖霍梅尼的孙子等。这场关乎伊朗未来道路乃至中东地缘格局的权力博弈,已悄然展开。

在此敏感时刻,另一则真假莫辨的消息快速流传:伊朗前总统内贾德据传在袭击中身亡。随后其办公室辟谣,内贾德安然无恙。内贾德是反美强硬路线的精神象征,他的生死直接牵动着伊朗国内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文作者精准剖析了决定伊朗政局走向的三大核心支柱:

第一,宪法制度对最高领袖换代的规定:根据伊朗宪法第111条,成立由总统、司法总监和一名宪法监护委员会法学家组成的三人临时委员会,并由专家会议尽快选举出新领袖。当前事态的发展完全吻合这一流程。

第二,伊朗国内的派系政治:伊朗国内政治长期保持着“保守派掌权,务实派受压,改革派边缘化”的总体格局,但内部斗争激烈。如近年改革派总统佩泽希齐扬与强硬保守派在外交、经济政策上存在尖锐对立,甚至曾被指控“政变”。革命卫队势力持续上升,成为影响政局的关键变量

第三,换代存在多种路径:最高领袖换代可能诱发三种情况,一是维持现状,由一位资深宗教学者担任最高领袖;二是转向由多人组成的集体领导;三是转向新保守派单独掌权,甚至取消最高领袖制度。

本文原载《国际政治研究》,原题为《伊朗最高领袖换代问题》,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伊朗最高领袖换代问题

最高领袖制度是伊朗政治体制的核心。1989年开始担任最高领袖的哈梅内伊,长期掌握着伊朗的最高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伊朗最高领袖的换代问题日益成为研究伊朗政治体制现状及其未来演变趋向的一个关键问题。新任最高领袖的可能人选乃至最高领袖制度本身的前景,与三个因素联系在一起:在宪法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最高领袖及相关机构的制度性安排,伊朗各派系政治势力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各派系政治势力代表人物的背景和影响力。因此,对伊朗最高领袖换代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在伊朗宪法文本的基础上,分析最高领袖制度及其与专家委员会(Majles-e Khobregan-e Rahbari/Assembly of Experts)、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Majma-e Tashkhis-e Maslahat-e Nezam/ Expediency Council)、宪法监护委员会(Shora-ye Negahban-e Qanun-e Asasi/Guardian Council)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结合伊朗派系政治的演变,分析各派系政治势力目前在上述诸机构中的力量对比关系。在上述两方面的基础上,结合各派系政治势力主要代表人物的背景和任职情况,对伊朗最高领袖制度未来的前景和新任最高领袖的可能人选进行分析。

▍最高领袖制度

伊朗最高领袖制度是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之后根据伊朗宪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其思想基础是霍梅尼的“教法学家统治”(velayat-e faqih)思想。

1970年1月21日—2月8日,流亡伊拉克的霍梅尼在纳杰夫发表了13次演讲。1970年秋,这些讲话以《伊斯兰政府》(Hokumat-e Islami)为题在贝鲁特结集出版。在这部著作中,霍梅尼集中阐述了“教法学家统治”的思想。霍梅尼认为,“存在于《古兰经》和圣训之中的伊斯兰法的实体,已经被穆斯林接受并认可为应该遵守的规定。”伊斯兰政府是以伊斯兰法为基础的政府,因此,对于伊斯兰政府的领导人而言,“法律知识和公正,在穆斯林看来构成了最基本的条件。”“如果一个人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建立起一个政府,他在管理社会方面将拥有和最尊贵的先知同样的权威,所有人都有义务服从他。”

1979年2月,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4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布成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于10月24日经全民公决通过,12月3日开始生效。在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思想的基础上,宪法规定了最高领袖制度。从教法学家中选举产生的最高领袖,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最高领导人。霍梅尼成为伊朗的首任最高领袖。1989年4月24日,霍梅尼下令对宪法进行修订。6月,霍梅尼去世,修订之后的宪法于7月经全民公决投票通过。

伊朗宪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最高领袖制度做出规定:根据伊斯兰教什叶派信仰,在第十二伊玛目隐遁期间,乌玛的领导权移交给公正和虔诚的人,即最高领袖,他根据宪法第107条的规定担任这一职务。宪法第八章对于最高领袖和最高领袖委员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107条规定,在霍梅尼去世后,最高领袖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根据第5条和第109条的规定,考察所有的宗教学者。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则选举其为最高领袖;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则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出一人担任最高领袖。第108条对专家委员会做出了规定。第109条规定了担任最高领袖的条件,包括:(1)宗教学识;(2)公正与虔诚;(3)政治和社会洞察力、谨慎、勇敢、行政能力等。在有多个人选同时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在教法学知识和政治洞察力方面更突出的人当选。

美媒梳理的以哈梅内伊为首的伊朗领导层 《纽约时报》美媒梳理的以哈梅内伊为首的伊朗领导层 《纽约时报》

宪法第110条规定了最高领袖的职责和权力,包括:(1)在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协商后制订国家的总体政策;(2)监督总体政策的执行;(3)发布全民公决的法令;(4)担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5)宣战、媾和及动员武装力量;(6)任免以下人员及接受其辞职:宪法监护委员会中的宗教学者成员、国家最高司法首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电视网络负责人、总参谋长、伊斯兰革命卫队司令及军队总司令;(7)解决武装力量之间的分歧;(8)通过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解决普通方法无法解决的问题;(9)批准总统选举,总统候选人资格审查由宪法监护委员会决定;(10)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或伊斯兰协商议会(议会)的决议罢免总统;(11)根据司法首脑的建议实行大赦和减刑。第110条还规定最高领袖可以将自己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委托给自己的代表,这就为最高领袖私人代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111条对最高领袖委员会做出规定。第一款规定,最高领袖的罢免权属于专家委员会,一旦发现最高领袖不能履行宪法职责,或者丧失了第5条和第109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了解到其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专家委员会可以罢免最高领袖。第二款规定,在最高领袖去世、辞职或被罢免的情况下,专家委员会应尽快指定新的最高领袖。在新的最高领袖产生之前,由总统、司法总监及宪法监护委员会中的1名宗教学者成员(由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负责遴选)共同组成委员会,临时行使最高领袖的职能。如果其中任何一人不能履行职责,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中的宗教学者成员选举其他人来替代。第三款规定,经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3/4多数票决定,最高领袖委员会可以就第110条第1、3、5、10款及第6款等事项采取行动。第四款规定,在最高领袖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临时无法行使职责的时候,由上述最高领袖委员会履行职责。

宪法第112条对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做出规定:在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发生分歧时,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根据最高领袖的命令召开会议加以协调,就最高领袖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该委员会所有常任和临时成员都由最高领袖指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伊朗最高领袖处于伊朗政治体系的核心,政治体系中的其他因素都受到最高领袖的直接和间接制约。

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是最高领袖制约政治体系中其他因素的重要途径。根据宪法第91条的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必须是宗教学者,由最高领袖指定;另外6名必须是穆斯林法学家,由司法总监提名,经议会投票通过。根据宪法第110条的规定,作为国家最高司法首脑的司法总监是由领袖任免的,所以,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直接或间接掌控在最高领袖的手中。宪法监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议会的立法,对所有议会立法进行审议,确定其是否违背伊斯兰法和是否违宪。这样,最高领袖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间接制约了司法权。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有权监督专家委员会、总统和议会的选举,即对上述选举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和选举结果审核。伊朗近年的政治实践表明,宪法监护委员会通过这一途径有效地影响了总统和议会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权是最高领袖间接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最高领袖的咨询机构,并可以就宪法监护委员会和议会之间的分歧提出协调建议。这样,最高领袖通过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可以对立法权进行更大的制约,同时也对宪法监护委员会形成制约。宪法监护委员会中毕竟有6名成员不是最高领袖直接指定的,而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由领袖直接指定的。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在新旧最高领袖交替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选举新任最高领袖的权利属于专家委员会,但是在过渡期监督最高权力的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对新任最高领袖的产生会有实际的影响。因此,由民选产生的专家委员会和由现任最高领袖指定的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之间互相制衡,使得现任最高领袖在新任最高领袖的人选问题上有了更大的发言权。

在司法和行政领域,司法总监由最高领袖直接任命,总统选举结果需经最高领袖批准;在武装力量方面,革命卫队、军队总司令都由最高领袖任命;广播电视网络负责人也由最高领袖任命。因此,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以及武装力量和广电系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最高领袖的制约。

从最高领袖制度与政治体系中其他因素的关系可以看出,这一制度是伊朗政治体系的核心。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和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与最高领袖制度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制度。根据伊朗宪法的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伊朗最高领袖的选举和罢免。根据目前的规定,专家委员会由86名成员组成,经全民选举产生,任期8年。只有宗教学者才具有候选人资格,其候选人资格由宪法监护委员会审核。专家委员会成员可同时兼任议会和政府的其他职务。专家委员会每年冬季和夏季召开两次会议,秘书处设在库姆(Qum),但会议召开的地点包括德黑兰、马什哈德和库姆。

1979年选举产生的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宪法,因此并不是现在意义上的专家委员会。1982年12月10日选举产生的专家委员会是第一届负有选举新任最高领袖职责的专家委员会,共有82名成员,任期从1983—1991年。1990年10月8日选举产生了由83名成员组成的第二届专家委员会(1991—1999年)。1998年10月23日选举产生的第三届专家委员会(1999—2007)由86名成员组成,于1999年2月23日就职。

2006年12月15日经选举产生了第四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从2007—2015年。这一届专家委员会对于伊朗政治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鉴于哈梅内伊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这一届专家委员会有可能承担起挑选哈梅内伊之后新的最高领袖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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