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橄榄枝”到“学术贷”,博士们经历了什么?知识分子

1/21/2026

2025年,可能会被不少青年学者记住——不是因为某项重大政策出台,而是因为一项曾被视为“入场券”的待遇,正在悄然消失:高校安家费。取消安家费的风,从东部沿海吹向中西部院校。据媒体不完全统计,截至2025年,公开宣布取消安家费的高校已至少25所。一项在过去近二十年间深刻影响博士流动、决定无数人生去向的制度安排,正在被快速拆解、撤下,甚至来不及留下一个正式的告别仪式。

但对许多人来说,安家费从来不是一个抽象的政策名词。它是“要不要去这所学校”的关键变量,是决定是否举家迁徙、是否背上房贷、是否敢在陌生城市扎根的现实筹码。它一度象征着被需要、被认可,也承载着那个“只要读到博士,人生就会不一样”的时代承诺。

然而,这份承诺,在不知不觉中变了味。随着“非升即走”预聘制成为常态,安家费逐渐从“生活保障”滑向“风险押注”:考核通过,才算兑现;一旦失败,便可能反噬个人与家庭。它不再只是激励,而开始像一场不对等的对赌——输赢的后果,几乎全部由青年教师承担。

今天,当越来越多高校选择取消安家费,表面上看,这是一次理性回归、一次成本纠偏;但更深层的问题是:当这一制度退出舞台,我们究竟是在修补一个已经变形的激励机制,还是在默认——青年学者的风险,本就该由他们自行消化?

安家费的消失,并不只是“给不给钱”的问题。它所牵动的,是博士供给的结构性变化,是高校用人逻辑的转向,更是一代学术新人的处境与预期。当旧的承诺撤回,新的支持是否已经到位?当一次性补贴不再存在,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学术支持又在哪里?

这些问题,无法用一句“时代变了”轻轻带过。安家费的来与去,或许正是理解当下中国高校制度困境的一个入口——而这,也正是我们认为需要把它摊开讨论的原因。

一、安家费,“橄榄枝”还是“紧箍咒”?

事实上,在广泛消失之前,博士安家费早已在不少青年教师眼中成为“烫手山芋”。纠纷的种子,早在它作为“真金白银”的吸引力达到顶峰时便已埋下。

关于安家费的纠纷,最初的表现是博士违约。具体表现为博士要求辞职,而高校索要培养费、违约金,乃至所谓的“借支工资”,即从大学拿到过的工资收入,这类费用,在媒体上被戏称为“赎身金”。

2010年,一场违约金高达60万的高校诉博士违约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那是长沙某高校的一位老师在职拿下博士学位后,工作两年,决定跳槽。学校要求这位老师退还读博期间的培养费、工资福利、安家费、特殊津贴等待遇方面的费用,以及巨额的违约金,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从一定程度上,2000年到2010年的十年间,大量地方高校培养的教师学成后跳槽去了更好的学校,又加上当时法律的缺位,使得离职时大学索要安家费及违约金成了业内默认的规则,而这一切,为后来的安家费鸡肋化,乃至成为束缚人才的紧箍咒埋下了伏笔。

在中国审判文书网上,以“安家费”、“高校”为关键词搜索,能够搜索到超百份判决书,且这些判决多为二审。

南开大学博士、副教授、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秀龙曾代理了400多起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中不乏高校教师与相关院校的劳动争议。对于这类案件的荒谬性,周秀龙向知识分子介绍了他所代理的一起与安家费有关的典型案例,一位山西某高校教师武某与其学院的诉讼。

判决书显示:这位教师于2021年入职,2023年提出辞职。一审法院认定,其应返还安家费52万余元。这位教师上诉称,自己实际到手仅38万余元,其余约14万元为税费,不应由个人承担;此外,学校要求其支付一项按5万元/年计算、合计28万余元的“未满服务期补偿费”,他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校方则辩称,索要违约金的依据来自“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其中明确要求聘用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校方进一步指出,该教师“占用了学院的编制、岗位职数和职称名额,并享受了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若允许其自由跳槽,将导致人才无序流动,破坏教学科研秩序,“对学院显失公平”;同时强调,约定服务期及补偿费“是我国高校的普遍做法”。

在这场纠纷案中作为教师方代理律师的周秀龙向《知识分子》解释:在上述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确曾提到“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但这段话其实说明的是几个内容:第一,用人单位需要出资培训,对于没有出资培训,即便是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第二,对于“补偿”,条款中提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现实中很多律师、法官把该条理解为违约金,简单理解为有约定按照约定,但这实际上这是对于法律的曲解,因为该条说明的是“补偿”,而非赔偿,换言之,这是补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获利。所以,动辄约定数十万、上百万的违约金实际上都是违法条款。所以,很多高校强调的“占用编制”等等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此外,2002年那份《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出台背景是《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该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对有关违约金问题作出约定,所以,当有《劳动合同法》出现时,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到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此时,法律位阶上升为法律,且《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了违约金条款,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有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法律适用,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周秀龙提到,类似的青年科研人员与机构之间的诉讼,仅在北京他就曾代理过三四十起。其中最为极端的一起,一位青年科研人员在入职两月后向他工作的院校提出辞职,发现按照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要求,自己将面临近百万的违约金。在这个案例中,最终,青年教师以六万的违约金和解“赎身”。然而,在山西这个案例中,最终教师仍然是赔偿了部分违约金,而相关税费则是个人找税务机关退税,单位配合。

作为从2010年就开始接到此类委托的法律人,周秀龙目睹了近年来相关诉讼数目的飙升,然而,因为涉及到“事业单位”,法官对于案例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判断,往往会成为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而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一则入选案例则加剧了这种混乱局面。

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了一例教师与大学的劳务合同纠纷案——“郑某诉某大学聘用合同纠纷案——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2023-16-2-189-001),其裁判要旨认为: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然而,该项条款有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上限没有规定,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很多单位动辄约定违约金几十万、上百万,而法院很可能支持该违约金。所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尤其是完善相关的违约金条款,对于保障医生、教师等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良性的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山西的那份判决书中,还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校方提交的材料显示,与武某同期提出辞职的还有另外两名博士。学院召开院长办公会,“同意3名博士缴纳费用后离职”;而“因武某未缴纳相关费用,学院未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这也意味着,在现实中,许多青年教师在纠纷出现后,往往会在多重压力下选择退回安家费和缴纳违约金,“赎身”离开;而更多人,则干脆选择留下来,熬完合同中通常为8到10年的服务期。

因为赔偿金而放弃离职的打算相当常见,周秀龙介绍,向他咨询的高校教师中只有少量的人会真正踏出离职这一步,更多的人则因为考虑到高额的赔偿金而放弃了离职的打算。周秀龙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位医学博士跟他提到,自己恨不得“能断条腿”,单位就能放人了。根据合同,一旦离职,那位博士的赔偿金可能会达到百万级。“这种赔偿金应该有个上限”,这位长期专注于高校和医院劳动合同诉讼的律师提到,“之前,曾经有过400万赔偿金的案例,这样的赔偿金规定,对这些年轻人不公平了。”

一位受访的青年教师则向《知识分子》提及了自己一位就职于西南某高校的师弟。学校承诺给予60万元安家费,分阶段发放:先期发放15万元(税后约14万元),剩余部分需通过三轮考核。第一轮要求获得教育部课题,第二轮需获得国家级项目,第三轮则要求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这些考核均伴随着明确的到账经费指标。“这些指标,连那所学校的不少教授都难以完成,”这位受访者评价道,“那里的学术平台、资源条件都很有限。”

据其介绍,那位曾踌躇满志的师弟,如今已不再指望拿到剩余的安家费。“走也走不了,”他说,“就先待着吧。”

二、“非升即走”下的安家费

然而,没有存在感地“待着”并不容易,随着“非升即走”的预聘制在高校全面推行,那份曾赖以栖身的安家费,正变得愈发沉重且充满风险。未能通过严苛考核的青年教师,其出路往往不是潇洒离开,而是面临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转岗”安排——从教学科研岗调至行政、教辅甚至后勤岗位。这类新闻近年来已屡见不鲜,折射出学术职业通道收窄后,个体在制度夹缝中的无奈现实。

在社交平台小红书上,一位自称来自浙江某高校的青年教师,以匿名账号讲述了其颇具戏剧性的职业生涯转折:身为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高校的博士,几年前被以“50万安家费”的条件引进,入职后却发现,这笔钱需分十年发放,去年,因考核未通过,她被“转岗”为校园保安。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转岗后,她告别了科研绩效的“焦头烂额”,月薪反倒增加了800元。

但这位青年博士的境况在社交网络中引发了强烈共鸣,“副教授女保安”的故事迅速引爆网络,收到了数以百万计的关注。虽然多有对于故事真假的质疑,却也引发大量高校青年教师的深切共鸣与激烈讨论,不少同样境遇的高校教师在后面留言讲自己“年少无知”,被高校的高额安家费和优厚待遇吸引,却最终发现这一切都是“有条件兑现”,而条件是几乎无法达到的;更有科研人员讲起自己有同学因考核未能通过而被迫转岗行政的故事。那位当事人更是自称收到了超过十家媒体的独家采访邀请。然而,就在舆论发酵之际,2024年1月14日,相关账号突然被封禁,内容清空,一切痕迹仿佛从未存在,只留下无尽的猜测与唏嘘。

“故事看上去像是真的,”一位匿名的青年教师向《知识分子》评论道。他认为,当事人接受转岗保安,很可能是为了规避提前离职所触发的高额安家费退还及赔偿金的相关条款。在许多高校的薪酬设计里,青年教师的基本工资被压得很低,大部分收入以“绩效”或“安家费”名目发放。一旦考核不通过或服务期未满而离职,这些已发放的款项都可能被要求追回。

至此,安家费的性质已悄然异化。它从一份就业保障,演变为一种“对赌协议”:教师以未来的科研产出为抵押,预支一笔款项。考核通过,则奖励兑现;考核失败,则不仅可能失去工作,还需退还“预支”的收入,相当于数年工作近乎白干,甚至可能倒贴。2024年南京某大学青年教师不幸离世后,《新京报》披露,该教师考核未通过后,虽未被降级,但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了一部分安家费”。

在“考核不通过即退还安家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下,这份曾经的“厚礼”已变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充满了捆绑与风险。网络上,青年教师们苦涩地将其比喻为 “学术贷”——一种以学术生涯为抵押品的特殊贷款,这也深刻揭示了在非升即走压力下,学术理想与现实生计之间的残酷拉扯。

三、安家费的前世今生

这一切不禁让人想起20年前,与今天铺天盖地的“博士安家费”取消消息一样,媒体上铺天盖地的是博士生“巨额”安家费的报道——“广州:博士后发十万安家费”(2000年)、“兰州师范引进教授博士提供十万安家费”(2003年)。除了独立于科研启动经费的安家费外,学校们也纷纷向博士们提供80-100平不等的住房,以及“解决配偶工作和未成年子女的上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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