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没给原子弹申请专利?军武次位面
在科技界,马斯克有一个外号叫“马开源”,原因是他经常宣布将某项技术的数据向全世界开源,来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此举获得大量相关企业的点赞,“为人类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大量民众的支持,不少中国网友甚至认为中国电动车的高速发展就是源于马斯克开源,中国机器人高速发展是波士顿动力公司的开源.....等等。
如果不开源的话,这些技术就会被申请专利或者严格保密,让其他人无法研制和使用。
▲朝鲜高超音速导弹的外形为什么似曾相识?是不是抄了谁的专利?
那么问题来了,高科技武器,也可以用“专利保护”维持垄断嘛?
在互联网上,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十分有意思的问题:“假如一个国家制造出了一种新的、领先世界上全部竞争对手的新式武器,比如:美国当年在造出了原子弹以及隐身飞机之后,为什么不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来获得新式武器的垄断地位呢?”
▲有很多人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但回答的都不够完善
什么是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怎么实现的?
要从源头上了解这个问题,还要从专利保护的根本目的说起,“专利保护制度”首先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尤其是鼓励原创性创造而设立的,旨在通过这种制度,来激励大家通过竞争的方式,加大科研投入,不断研发新的技术与工艺,抢占技术制高点,从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这种专利制度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保护要合情合理,不能过度,过度的保护,会使技术的拥有者,反而成为阻碍全人类进步的障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很多东西不被认可为专利,就是因为要为全人类服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发明了汽车轮胎,他将这种轮胎的防滑纹路、内部设计,申请为专利是合理的。但是,假如他将“圆型”轮胎整个申请为专利,要求其他的后来者再造轮胎,只能造多边形的,就明显不合理了,因为这明显阻碍了人类社会进步,无异于“拦路抢劫”。
▲现在国家频频进行的反垄断行动,实际上也是防止部分大型企业利用技术优势“拦路抢劫”全社会
出于这样的原因,国家在立法保护专利时,都会设置一个专利保护期,用法律的形式在给予发明者足够期限的保护之后,就允许该技术被其他人使用,从而促使这项新技术迅速进行扩散。
以我国专利法为例,按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其次,如果国家要保护一项专利,那么申请人和相关的专利保护机构就必须要做这样一件事:
由专利申请人提交自己的专利设计,并由专利保护机构审核通过之后,向全社会公开。相当于昭告天下:“这个专利是由谁设计的,具体的设计思路,设计方式是怎样的。”这样才能让社会中的其他人知道:哪种设计已经被别人注册了,我之后不能再用,我要是用的话,应该去找谁联系……
所以,专利制度的实质是“以技术公开换取法律保护”。
▲所有专利是可以查到的
知道了“专利保护制度”的这两个基本原理之后,我们再来看“军火”这项并不普通的工业。
军火确实可以申请专利
“军火”产业或者说“国防工业”,是一个类别特别庞大、构成极其复杂的门类,大到洲际导弹、氢弹,小到步枪、手枪、乃至士兵身上的军服纽扣、鞋底防滑纹,都可以算成是广义上的国防工业里的一部分。
不同的“国防产品”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差别,千万不能一概而论。在专利方面,简单来讲就是,细枝末节的“小件”可以申请专利,事关国家民族存亡的“大件”则必须严格保密。
什么是“小件”呢?举例来说,咱们之前谈过的枪械等轻武器,就算小件。
▲格洛克手枪也有专利,不过有些已经过期了
一款新的自动步枪,一款新的子弹,或是一种新的枪用战术导轨,都可以由发明人或是相应的技术持有公司申请专利。
因为这些东西,对国家安全并没有本质的影响,具备同等工业实力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技术路径,造出性能一样、甚至于更加好用的东西,与其严格保密,倒不如大方公开,让发明人从专利保护当中,享有正常的专利收益。
那么什么是“大件”呢?
简而言之,就是足以对一个国家的国防安全产生“质”的影响的东西。
▲比如钱学森发明的这种“飞向巴黎”的东西
举个例子,DF-17这种高超音速弹道导弹被中国率先研发出来了,这款武器在装备中国火箭军后,可以使中国军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其他国家的军队在战场上产生“降维打击”的效果。
这款武器就属于中国国防安全的重要资产,要被列入保密范畴。那么它就不会被拿去申请专利保护并公开技术细节。这已经成为全世界军火中的潜规则,这条潜规则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有正儿八经的历史教训。
故事还要从19世纪中叶说起,在人类工业化早期的战争当中,大口径,高性能的火炮成为了战场的主宰,谁的火炮威力大、射程远、精度高、射速快、谁就能在战场上取得压倒性的优势,从而无论在海战还是在陆战当中,都能摁着敌人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