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年间重审宋氏杀夫案澎湃历史

12/16/2025

明朝嘉靖年间,关于贵州一起妻子杀夫案的重审,在不同层级、不同衙门的官员中激发了不小的争论。此案中的死囚宋氏,是死者林樾的妻子。她被贵州的原审官吏认定,要为身受多处致命伤的林樾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因而被判凌迟处死。原审认定,林樾为人贪杯好色、荒淫无度,宋氏心中早已无夫妻情分,行事也并不尊重丈夫,林樾尸身上的多处伤痕,就是宋氏险恶用心与残忍手段的明证。

然而,多年之后,被判凌迟重刑的宋氏,等来了打算给她翻案的巡按御史王杏。巡按御史作为“天子耳目”,定期被派遣出外,出巡届满便更替,他们的一大职能,便是巡视地方,认定断罪有出入,就可以为之辩冤。关于宋氏是否杀夫,王杏并不信任原审衙门的判断,因而向都察院递交了他的质疑;以左都御史王廷相为首的都察院其他官员,面对王杏的旧案重提,态度则相当保守。

都察院“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职责包括“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等。王廷相号浚川,他执掌都察院期间的部分公文汇集成了《浚川内台集》,亦名“覆奏语略”。所谓“覆奏”,是因为入选的案件均请示过嘉靖帝。为官数年、经验丰富的王廷相,当时面对的是怠政的皇帝与复杂的官场,但他收录在《浚川内台集》中的奏请,包括对宋氏杀夫案的判断,基本都获得了皇帝的赞同。皇帝不从王廷相建议的,除了两个涉及宗室的案件,就只有嘉靖十六年(1537)对一名巡按御史的处分。这名巡按御史正是王杏,其受罚的原因,也许在其为宋氏翻案时,已有端倪。接下来,我们来看这起原审、巡按与左都御史各方意见分歧的杀夫案,究竟有何蹊跷。

对于宋氏杀夫之罪,原判斩钉截铁:她“以剪刀戳破林樾阴囊身死,问以凌迟”。“人命以尸伤为据”,最初的验尸已经留下了详细的记录,所以多年后,王廷相等仍可查阅:除了死者“一身青伤,不系致命”外,“初检林樾尸伤,顶心囟门偏左偏右、两肋等处,俱有伤痕,项颈八字交匝;及再检,又有剪刀戳破肾囊、丢弃肾子之伤。此皆致命之处”。

死者林樾尸身的检验记录,看着颇为详细,当时承审官吏的工作,似乎比较周全。不过这里面,也有不少值得留意的细节。我们可以参考清代官箴书《州县初仕小补》中给出的建议,“凡相验死尸,若系当时,自然易验。先看头面致命部位,再看周身何处有伤,逐一验明”,这说的是好办的情形,检验的时机相对及时,尸身的情况较为完好,这样的话,就按照《洗冤集录》的记载,把死因归伤类,依次走流程:“若系刀伤,比对刀口,量明分寸”,“缢者,看绳纹八字交与不交”,“殴死者,验伤痕是何物致伤,是否在致命部位,逐一看明”。然而,命案情形多样,条件未必理想,因此,官箴书里的经验分享,重点还包括了“验尸莫避臭”,“倘尸已发变,切不可避臭不肯上前,必得眼同尸亲,将所告之伤验明”。可以想见,腐尸之上,无论是刀伤刀口,还是上吊绳纹,抑或其他伤痕,都不那么清晰可辨。尤其是在诸多伤痕中,官箴书还要特地点明,“肾囊有伤”的话,应当亲手“按试其肾子”,辨别“是单是双,是否破碎”。总之,“不明之处,查对《洗冤录》,万无错谬”。这样看来,验尸自有一定之规,只要仵作尽力、官员尽心,过程可控,结果应当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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