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出境自由,变成一种资格
一个普通人想出国读书、工作、探亲,或者只是看看世界,应当拥有多大的自主权?当政府能够阻止一个人离开时,它又应当承担怎样的说明义务,接受怎样的监督?这些问题关系到每个人能否安排自己的生活,也关系到公民与政府之间最基本的权利边界。
示意图 ( FRED DUFOUR/AFP via Getty Images)
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使这些问题再次受到关注。需要准确地说,这份规定没有宣布全民禁止出境,不能直接等同于关闭国门。但其中涉及出境事由核实、不准出境和告知例外的内容,确实值得公众认真审视。批评应当从具体条文出发,追问权力边界与公民保障。
出境自由从来不只是买一张机票、去一个地方。它关系到一封来之不易的录取通知,一份支撑家庭生活的工作,一场等待多年的团聚,或者与病重亲人的最后一次见面。一次出境受阻,对于管理部门也许只是一个决定,对于当事人却意味着无法弥补的损失。
正因为如此,限制出境不能成为轻率的管理手段。作出决定的人,应当考虑它给一个家庭带来的后果。限制依据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有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措施,这些都应当经得起追问。公民需要能够理解规则,也需要能够挑战错误的决定。
新规第三条涉及身份和申请事由核实,允许有关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导致不予签发证件或者不准出入境。这使核实标准尤为重要:一般疏漏、行程变化和故意欺骗,应当如何区分?什么资料与核实目的有关?个人需要配合到什么程度?
如果标准不够清楚,普通人就陷入一种不安:材料交了,还不知道是否足够;问题回答了,还担心表达是否会被误解。这不是说上述情况必然发生,而是任何涉及重大自由的制度,都应当提前防范这种风险。规则越具体,公民越容易遵守,执法也越容易接受监督。
第六条原则上要求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同时为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设置不告知的例外。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而例外的适用同样需要严格约束。一个人如果难以知道自己为何被限制,就难以有效提出异议。
国家安全当然需要维护,但这一理由必须具有可审查的具体内容。即使某些信息确实需要保密,也应当有相应机制核查限制是否合法、是否必要、是否仍应继续。保密不能让错误无法纠正,更不能使受到影响的人无限期地等待。
新规第二条还涉及对特定高风险目的地的提醒和必要时劝阻。“劝阻”不能直接解释为全面禁止出境,但其执行边界应当清楚。对于具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政府应提供可靠的风险信息,并尊重其依法作出选择的能力。任何进一步的强制措施,都需要明确依据。
保护公民的责任,与尊重公民的自主权,应当同时得到落实。人们前往某个地方,涉及工作、家庭和其他迫切需要。行政管理必须认真对待这些具体处境,不能只从管理便利出发,把复杂的人生选择简化成一句“最好不要去”。
也应看到,出境查验和不准出境制度并非此次新规才建立。2013年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规定相关手续与限制情形。因此,讨论的重点应当是限制范围、执行标准和纠错保障,而不能把过去描述成毫无限制,再把今天描述成所有人都无法离开。
事实上的准确,不会削弱对自由的坚持。公众完全可以在承认管理制度存在的同时,要求它受到严格约束。政府掌握的决定权越大,就越应说明如何防止误用。权利保障不能停留在原则表述中,还应体现在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解释、提出异议和得到处理的每一步里。
如果一个政府担忧人才流失,或者担忧人们对未来失去信心,就应认真了解离开背后的原因。人们期待怎样的工作机会和教育环境?他们能否通过劳动获得稳定生活?遇到不公时,是否相信问题会得到公正处理?这些问题影响着人们愿不愿意留下,也影响着他们愿不愿意回来。
当然,并非所有出国的人都不愿回来。求学、探亲、旅行和移居有着不同目的,不能把每一次离开都理解为对国家的否定。一个人热爱自己的语言、文化和亲人,也可以选择在海外生活。公民不应因为拥有不同的人生计划,就被要求不断证明自己的忠诚。
即使有人决定长期定居海外,这种选择也应受到尊重。国家的发展最终应当服务于人的生活。人们愿意留下,是因为看见机会、感到安心,并相信自己的努力能够有所回报。增加离开的困难,无法代替改善这些条件,更无法自动赢得信任。
值得警惕的是自由在日常手续中逐渐缩小。如果材料要求不断增加,核实范围不断扩大,而解释、监督和救济没有同步加强,个人安排生活的空间就受到挤压。防止这种风险,需要公开的规则、清楚的责任,以及对执行情况持续而具体的监督。
所谓防止把人“焊死在国内”,应当落实为可以检验的要求:限制必须有依据,期限必须受约束,错误必须能纠正,受到影响的人必须有切实可用的救济途径。公众不必等到大门彻底关上,才有资格讨论门上的锁由谁掌握。
护照依然握在手里,航班依然起降。每个人都应能够相信,自己符合明确、合理的法律条件时,生活计划会得到尊重。一个有信心的政府,应当努力创造让人愿意留下的环境,也尊重人选择离开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