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反天罡,竟然还有这样的荒唐事
今天写的这个话题,有点沉重,也不太讨喜,甚至可能会限流,但我实在忍不住要写。
因为,看到这个新闻,我感到愤怒,是的,就是愤怒。
云南禄劝尘肺病人李维志,今年36岁,2023年7月之前,一直在昆明干装修,负责入户安装石英石台面,把自己埋在三年的粉尘里,换来了一纸尘肺三期的诊断书。
患病前,李维志能独自背着140斤重的石英石台面爬楼梯;如今,他每天至少需要吸氧三次,连40斤的儿子都抱不动了。
为了拿到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材料,他做了一件任何一个还相信法律的人都会做的事----
向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举报长期派单给他的那家建材公司,没有防护培训,不发防护口罩,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同时要求五华区卫健局积极履职,督促该公司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
好消息是,这家公司被罚21万。
而坏消息是,今年3月3日,李维志也收到了5万元罚单。
五华区卫健局给出的理由更是匪夷所思----
李维志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下接受具有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石板台面安装)。
举报人、受害人、处罚对象,落在了同一个人身上。他想不明白:
你很难相信,卫健局竟然会做出这么荒唐的事。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虽然法律写禁止个人接受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正如李维志的代理律师麻侃说的,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目的来看,该法律条款中的“个人”,多指向作为经营者的个人,是客观上承担了组织劳动并从中受益的包工头、作业召集人、施工小组长、个体承包商,而不是李维志这样仅出卖劳动力的普通务工者。
另外,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本意又是什么呢?
整部《职业病防治法》开宗明义写在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李维志此前工作时的场景
很明显,《职业病防治法》要管制的对象,一直都是逐利漠视人命的企业,而不是被迫谋生的底层工人。它是为了保护一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而存在的。
可当地卫健局却完全无视了立法的本意,刻意割裂法条上下文,精准挑出后半句,反而严惩起了无力反抗的受害者。你李维志是一个不具备防护条件的个人,你接受了这份作业,所以你违法了,罚五万。
就像有人说的,按照这个思路,煤矿塌了先问矿工,你明知道地下危险为什么要下井?
外卖员出了车祸,你明知道下雨路滑为什么还要送餐?
李维志为了给母亲治疗卵巢癌,欠了20万债务,面对派单过来的活,他有什么筹码说“不”?他又有什么能力去判断这份粉尘作业的危害等级?
他甚至连劳动合同和社保都没有。而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他连劳动关系都认定不了,更不用谈什么工伤赔偿了。
当一个人是因为穷,因为没有议价权,因为企业刻意不签合同,才接受了那份致命的作业,错的就不是他,而是那个违法的企业。
李维志所谓“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下接受具有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但不是违法,反而是企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执法机关无视因果,颠倒权责主体,以这个理由对绝境里的受害者开出5万罚单,本质就是让被伤害的人,为加害者的违法行为买单。
如今,李维志的罚单是撤销了,但他的维权困境却依旧无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