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文获刑:当"舆论监督"被问罪,自媒体人将如何是好?

文学城原文

尖锐批评的尽头,是监狱——这曾是自媒体人圈子流传的一句自嘲,如今却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注脚。湖南株洲自媒体人尹建根(笔名:笔耕下的阳光),因发布文章批评安徽省和县的一位镇党委书记(女),被跨省带走、刑事拘留,一审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二审明日(9月10日)开庭,围绕此案的争论始终没有平息:批评官员的文章,究竟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还是触犯了刑法红线?

这不是一个可以含糊其辞的问题。它关乎每一个公民的表达边界,也关乎舆论监督制度的存续空间。

01 一篇批评文章,与它的代价

2025年8月11日,尹建根以“笔耕下的阳光”为笔名,发布题为《和县历阳镇党委书记刘莹恣意妄为导致政府“信赖违约”》的文章,讲述农妇陈德珍讨要10万元砖款而陷入困境的遭遇,文中对事发地和县历阳镇党委书记刘莹提出尖锐批评。

文章发布后,当地有关部门电话要求删帖。尹建根回应:“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随后,和县警方跨省至湖南株洲,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带走并刑事拘留。

庭审中,陈德珍出庭作证:相关公众号文章经其同意发布。尹建根在最后陈述中写道:“他们可以抓走一个榜样,但挡不住笔下的阳光。”

02 两种逻辑的碰撞

为什么一件“发文批评”的事,会走到刑事判决这一步?背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逻辑。

依指控逻辑:尹建根针对多地行政机关及干部实施“随意辱骂、诋毁形象”的行为,发布不实信息,扰乱网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辩护与公众质疑的逻辑:尖锐批评不等于辱骂,观点分歧不等于虚构事实;如果批评官员、为弱者发声就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将形同虚设。

代理律师在二审前夕公开质疑一审“将公民的尖锐批评等同为辱骂”,认为其未厘清“利用网络信息辱骂、诽谤性评论”与“言语批评”的界限。

03 法律到底怎么划这条线

厘清争论,先回到法条与司法解释本身。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舆论监督不是“法外开恩”,而是宪法明示的权利。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网络寻衅滋事入罪的核心要件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理论文章进一步指出:“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制对象不是虚假信息承载的言论本身,而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

这意味着,入罪的门槛是“编造”与“明知虚假”,而不是“批评得刺耳”。官员名誉若受损害,法律并非没有救济——名誉权诉讼、民事诉讼都是现成通道。以刑事手段回应尖锐批评,恰恰绕过了更妥当的救济途径,也违背了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刑罚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选择。

04 纠偏的脚步声

值得注意的是,对“寻衅滋事”被随意认定的批评与纠偏,正在成为法治实践的一部分。

甘肃庆阳一男子因在网上反映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被行政拘留,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湖南湘阴一男子因发布十二字评论被行政拘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拘留违法、撤销处罚。光明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寻衅滋事”不可随意认定》,直言部分执法者“将群众监督视为挑刺、找茬,将维护稳定错误等同于压制不同声音”,属于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错误。

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寻衅滋事案件专项论证会,提出严格依法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系统梳理“入罪边界、证据要点、裁量标准和排除情形”。这些信号表明:司法机关正在努力防止这一罪名被滥用,防止它成为悬在普通公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05 边界的两端:监督不是纵容

主张保护舆论监督,不等于纵容网络乱象。

编造谣言、侮辱诽谤、人肉搜索、舆情敲诈,这些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应当依法严惩。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多起“打假敲诈”“恶意炒作”案件,正是对借监督之名行不法之实的精准打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从来不是一句空话。

关键在于:把“基于事实的尖锐批评”与“无中生有的恶意中伤”区分开。前者是宪法权利,应受保护;后者是违法行为,应受追究。用“不实”二字笼统盖过一切批评,用刑事手段处理本可民事化解的纠纷,伤害的不只是个案当事人,而是整个舆论监督生态。

06 与我们每个人的关系

说到底,这不仅是尹建根一个人的案件,而是千千万万个自媒体人的案件,因为每一个自媒体人都是尹建根。

今天因为批评官员而站在被告席上的,可能是任何一位在网上反映问题的普通人。舆论监督之所以珍贵,正因为它是普通人制约权力失衡的少数武器之一。“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让互联网成为“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是新时代群众路线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党的郑重承诺。

保护敢于发声的人,不是保护某个人,而是保护每个人发声的可能;允许批评存在,不是给公权力添堵,而是给公权力祛病。一个听不得批评的权力,注定走不远;一个容得下尖锐声音的社会,才有真正的底气。

尹建根案二审即将开庭,最终答案要交给法律。

但有一点应当明确: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不应成为刑法上的“罪”;一篇基于事实的批评文章,也不该成为失去自由的代价。

愿法律的归法律,监督的归监督;愿每一个依据宪法发声的公民,都不必为说真话付出自由的代价。

一、案件事实:源自用户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材料(含公众号文章《湖南自媒体人因文获刑:为弱者发声是否触及刑法红线?》、申诉材料及一审判决书引文等),属一方公开材料;本案二审尚未宣判,相关事实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文中“不实信息”等表述系引述判决书或公诉意见,不代表本文立场。

二、邓某案、肖某案及最高检专项论证会:来源光明日报2025年9月6日评论《“寻衅滋事”不可随意认定》、人民论坛网2025年8月11日《调侃吐槽与寻衅滋事岂能划等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年7月17日消息。

三、2013年“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及最高检理论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刊发的《准确审查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

四、宪法条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按原文引用。

五、“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源自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及央广网刊发文章(用户材料截图)。

六、封面图与文中配图:AI生成示意图,非新闻现场照片。

七、声明:本文为公众讨论性质的观点文章,不预判案件裁判结果;对监督与造谣、批评与辱骂的区分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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