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发、告密与举报:郭德纲见到了聂绀弩八仙桌前
揭发和告密,是某种制度环境下特有的行为,其违反道德、扭曲人格的性质,有定论。作家林达夫妇曾在一篇文章里分析了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东德时期,史塔西无孔不入,人们为了自保而告密他人,致使整个社会几乎人人道义缺欠,人格有亏。而体制垮台后再去检举清算当初为自保而告密者,是否合理?为陷害他人而告密,是罪恶,理该清算。而恶的制度下,迫使人们为自保而告密,每个具体的当事人是否情有可原?时过境迁后,再统统清算,弄得洪洞县里没好人,可能使得整个社会难以转入正常的秩序氛围。他们还说到章诒和写文章“揭发”黄苗子、冯亦代当年告密聂绀弩之事,也是试图讨论这个尴尬的局面。
尴尬糊涂的事情,说不清就容易搁下,之后就被遗忘。再遇类似尴尬难题,人们还会重蹈覆辙。
举报,如果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揭发,属于“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在一个法制严明的社会,在道义和法理上都有其合理性。恶的体制,其恶在于,什么是罪,不以法定。或法本身是恶法,任意给人民定罪。恶法之下,举报是否有合理性?这也是个微妙问题。“恶法非法”、“恶法亦法”,是法学上两种各有道理的说法。立场相异,莫衷于一,但人们都承认,法之恶到了极限,人们再遵从它就是不道德的。问题在于什么是恶?立场不同的人,结论就不同了。
回到现实中,郭德纲的相声算不算恶?就是“立场不同,结论不同”的问题。充满“革命理想情怀”的,认为郭德纲恶毒恶俗,不举报心中气忿难平,有司不制止就是纵容,就是失职。立场相对者,则认为举报者是卑鄙无聊之徒,是旧时代的沉渣,必欲清除而后快。
这里不讨论立场对错。人类社会永远有立场对立的人群。如果有某种理想社会的话,那理想社会就是立场对立的人群能共存,彼此不以摧毁对方立场甚至消灭对方为目的。
故此,每个人对善恶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包括对法之善恶。从“恶法亦法”的角度,人们应遵守的前提,一是要立法程序正当,二要有自己对“极限之恶”的判定——体现了“极限之恶”的法,不应遵从。
每个人对这个极限之恶,也都有不同解释和认定。在我看来,把某种理想、信仰强加给全民,尤需警惕。一个社会应该有共同的价值理念和共同的历史叙事,所谓“想象的共同体”仍是民族国家的特征之一。但不同时代、不同文明阶段,这种精神共同体的内容往往不同。宗教曾经是、目前也仍然是很多国家的法定信仰,违反和亵渎宗教的言行被视为犯法,这种情况在国人的心目中,往往被视为前现代。除此之外,一个国家在精神追求、民族历史等宏大叙事上对其人民的思想有具体而严格的规定,这在近代史上,也多与专制有关。
在武汉举报郭德纲的人,一定是心中有某种神圣信仰的。我们都知道,在当下中国,没有这种精神信仰的人,也不在少数。如果给不信者定罪,当然行不通。或者,把心里不信的不管(也管不了),不信而付诸言行者则治罪,这结果,要么是精神分裂,要么是口是心非。
还是回到林达夫妇当年文章提到的问题。如果我们今天又处在黄苗子、冯亦代先生们当年的处境,哪怕我们的思想境界使得我们也觉得聂绀弩的思想反动透顶(我宁愿认为,黄、冯先生们内心也是这样给自己当年的行为解释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处之?要不要检举老聂?我觉得,我们这一代人,经历或了解了那场磨难之后,至少应该记取一点——无论法规如何规定,自己心中应该明确一条,任何时候,思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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