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为什么取消了“通奸罪”?雅酷

7/24/2026

台湾的“通奸罪”,源自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1949年国民政府迁台,这套刑法一并带到台湾。2020年5月29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791号解释,认定通奸罪违宪,即时失效。

通奸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与财产、血缘乃至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的制度性问题。在传统社会,婚姻的核心是家族延续与财产传承。对女性贞操的严格控制,是对血统纯洁性的保护。中国古代如此,欧洲中世纪亦然。通奸不仅被道德谴责,更被法律严惩。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通奸罪确实发挥过“维稳”作用。将通奸入罪,传递一种强烈信号:婚姻不是随意的契约,而是一种具有公共意义的制度。国家通过刑罚告诉人们——背叛婚姻,不只是私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现实中,通奸罪成为婚姻冲突中的“王牌”。一方可以通过提告,对另一方施加压力,从而在离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获得优势。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弱者武器”。尤其在过去女性经济地位较低的情况下,通奸罪为她们提供了一种反制手段。

刑事责任的存在,使一部分人对婚外行为有所顾忌,从而在客观上降低了某些冲动行为的发生概率。因此,从结果表象来看,通奸罪确实“净化”了一部分社会风气,至少让婚姻的外壳更加完整。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通奸罪的问题开始暴露,愈发尖锐。通奸,是一种人性问题。人类的情感并非静止的,婚姻也并非永远稳定。在漫长的人生中,情感的变化、诱惑的出现、关系的疏离,不可避免。

当法律试图用刑罚去约束这种复杂的人性时,就会陷入一个悖论:它既无法真正消灭欲望,也无法重建感情。法律可以禁止行为,却无法制造爱情。这使得通奸罪带有一种“逆人性”的色彩——它试图用外在强制,去维系内在已经瓦解的关系。

通奸罪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证明”。在台湾司法实践中,必须证明“性器结合”才能定罪。当事人需要通过极端方式获取证据:偷拍、闯入、捉奸在床。于是,一个荒诞的局面出现了——为了证明一段不道德的关系,人们不得不采取更不道德乃至违法的手段。

征信社(私人调查公司)因此兴起。他们提供“捉奸服务”,包括跟踪、偷拍,强行闯入私人空间。很多案件中,现场画面被带入法庭,成为“证据”。这不仅严重侵犯隐私,更让司法过程变成了一种公开羞辱。原本维护社会风气的法律,反而催生出一整套灰色产业链。

实际运作中,通奸罪还呈现出明显的性别偏差。现实案例中,许多配偶选择“原谅”出轨的一方(通常是丈夫),却集中火力起诉第三者(往往是女性)。结果是,法律成为打击“情敌(女性居多)”的工具,而非修复婚姻的机制。

通奸罪的绝大多数案件,最终以罚金或和解收场,很少入狱,它更像是一种谈判工具,而非有效惩罚。婚外情的发生,与情感关系、经济压力、社会流动性等因素相关。刑罚不能解决这些根本问题。于是,通奸罪逐渐沦为“形式上的严厉,实质上的无力”。

台湾通奸罪的终结,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长期争论的结果。关键转折发生在2020年,台湾的大法官作出解释,认定通奸罪违宪,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点:

第一,侵犯隐私权。性行为属于最核心的私人领域。国家动用刑罚去审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

第二,违反比例原则。即便婚外情有其道德问题,但是否值得动用刑事手段?大法官认为,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不应介入这种私人关系。婚姻可以由法律保护,但不应由刑法强制维系。

台湾取消通奸罪,是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有些问题,法律解决不了。通奸,可以被谴责,可以被追责(民事),但不应被刑罚化。通奸罪的消失,不是社会变“宽松”,而是社会变“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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