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和,被判17年界面新闻

4/27/2026

2026年4月27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王中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万元;对王中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简历显示,王中和为汉族,1957年9月生,内蒙古林西人,198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参加工作,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

王中和从政履历丰富,他1979年毕业于赤峰师范学校中文专业,先后在林西县两所中学任教,1991年调入林西县委宣传部工作,历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赤峰市委党校中专部副主任、林西县委宣传部部长和林西县委副书记等职务。1996年,王中和获任林西县委书记,此后曾担任锡林郭勒盟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和盟委副书记。

2005年,王中和升任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随后于2008年开始主政赤峰市担任市长,并于2011年1月被任命为赤峰市委书记。两年半后,王中和调任包头市委书记,2016年转岗进入自治区政协工作,于2017年1月开始担任自治区政协副主席。2021年1月,王中和到龄退休,直至2025年2月被查。

2025年7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王中和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查,王中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无视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交易;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将手中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2025年11月,王中和涉嫌受贿、行贿一案被提起公诉。2026年1月29日,咸宁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中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中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中和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委员、组织部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74万余元。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王中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咸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所犯受贿罪、行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Scroll for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