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反制「不当域外管辖」麦燕庭
继反对外国制裁之後,中国再立法将反对范围扩大至所有「不当域外管辖」,在华组织或个人均须拒绝执行相关不当域外管辖,而中国政府更有权对相关国家采取包括贸易在内的反制措施。新例料将令在华跨国企业堕入两难局面。
李强近照。 © via REUTERS - Ng Han Guan
由中国总理李强签署命令并於昨(14日)天公布时即日生效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称《条例》),共有20条内容,当中指明四种识别不当域外管辖的考虑因素,包括相关管辖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管辖的行为与外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丶安全丶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丶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条例》订明,一经识别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及予以公布後,「任何组织丶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等措施,并按此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及禁执令制度。若「中国公民丶组织」因「特殊情况」而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等措施,可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不过,上述申请机制未有提及是否包括跨国组织或企业。
根据《条例》,当局会评估风险等级,并采取外交外事丶出境入境丶贸易丶投资丶国际合作丶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当中包括不准入境或驱逐出境;查封或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禁止或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处以罚款及「其他必要措施」。违反条例规定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负责人同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指出,《条例》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宗旨是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并回击外国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与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本质区别。
他续称,《条例》借鉴了各国阻断和反制外国「长臂管辖」的做法和结合实践需要而订定,为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条例》将与於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实施〈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合力,夯实应对的措施依据。
事实上,《条例》可说是在权力和反制程度上的升级。从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分析可以预见,《条例》虽让在华企业拒绝「长臂管辖」时有法可依,但亦进一步令跨国公司在大国斗争之间陷入两难之局,因为面对外国制裁令和中国禁制令的跨国企业,不执行外国制裁会违反该国法例,执行又会违反中国《条例》的「禁执令」,甚至被列入「恶意实体清单」,受尽种种限制,可说是「两面不是人」。
若「不当域外管辖」涉及外国司法或执法要求的资料披露,相关在华跨国企业更可能因相关资料涉及中国国家利益丶商业秘密等而被指违反《条例》及相关数据安全法律。一旦被裁定执行的是「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导致中国公民丶组织遭受损失,受影响方可经法院要求赔偿,大大增加营运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