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勾结外国势力罪”判刑10年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控涉嫌违反《国安法》的“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週四(11月5日)被判处10年监禁。这意味著,刚满30岁的黄之锋须服刑至2036年,出狱时或已40岁。 香港民主运动代表人物、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週四(11月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宣判,因违反香港《国家安全法》下的“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判处10年监禁;目前因“47人案”正在服刑的黄之锋须服刑至2036年11月,出狱时或已40岁。
黄之锋上月在狱中度过30岁生日。自2020年11月起,他已因不同案件在狱中还押超过2100天。 图像来源: Tyrone Siu/REUTERS 黄之锋上月在狱中度过30岁生日。自2020年11月起,他已因不同案件在狱中还押超过2100天。他去年6月被指控,与流亡海外的香港社运人士罗冠聪等人“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在狱中被捕,并于今年9月承认该项控罪。但他表示,自己从未主张香港独立,也未曾寻求推翻中国政权。 “我也从未接受外国资金,或花钱聘请外国政治顾问。”黄之锋说。 港媒《法庭线》报道,黄之锋今日上午身穿蓝色深裇衫、咖啡色裤子、戴黑框眼镜,拿著书和一叠绿色簿子,走入法庭。该报记者表示,“法官宣判期间,黄之锋一度望向法庭的时钟,神情看似紧张,似是咬紧了牙。”《集志社》报道,黄之锋听闻判刑时表情平静,一直低头抄写。 主审法官谭耀豪指,被告黄之锋“罪行重大”。本案涉及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之间,案发时香港正受社会动荡的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承受极高风险,被告与罗冠聪等人串谋,持续接触外国官员或机构,呼吁制裁中国及香港官员;在国安法实施后依然执行该计划,只是调整了两人的角色。法庭另外裁定,黄与罗为此案主谋。 港警国安处“欢迎重判” 人权组织吁“立即释放” 警方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在宣判后向媒体表示,欢迎法庭重判,并指黄之锋从未成年时已开始参与社运,成年后“犯案累累”,不愿守法、不将法庭放在眼内。李桂华称,黄之锋案件有严重影响,尤其当时正值香港动荡时期,希望他“好好反省”。 人权组织“人权观察”发布声明,呼吁港府应立即无条件释放黄之锋、外国政府应谴责不当拘禁民运人士的判刑,并对负责官员实施制裁。 该组织亚洲部主任艾莲・皮尔逊(Elaine Pearson)表示:“以毫无根据的罪名对黄之锋判处如此严厉的刑罚,既残酷又不公正。” 今年2月,香港传媒大亨黎智英因勾结外国势力及煽动罪,被判处20年监禁。皮尔逊表示:“北京对香港日益加剧的打压,至今并未付出任何实质代价。” 台湾方面,陆委会声明批评中共及港府持续利用“港版国安法”等威权工具,对香港民主人士罗织罪名,进行无止尽的政治追诉。陆委会呼吁,即刻释放无辜遭拘押人士,保障港人应有的基本人权与言论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