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且付租金,房东却允别人暂住

世界日报 · 经八阕原文

AI摘要 文章摘要整理: 蒙特利公园市一名华人租客在租约生效并付租后,发现房东又让他人暂住同一房间;律师认为此举可能违约,但刑事责任与赔偿仍需依契约与占有情况判断。

租客提供与房东的通讯纪录,内容显示双方已签订租约,房东其后告知将安排另一名房客暂住,并提出按每天35元计算租金。(受访者提供) 租约已经生效、租金也已支付,准备搬入时却得知房东又安排另一名房客住进出租的房间。一名华人租客近日在蒙特利公园市遇到租屋纠纷。房东表示,愿意把每天收取的35元租金,「补偿」给她。律师刘龙珠表示,若租客依租约已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房东未经同意又安排第三人入住,可能涉及违约;至于是否涉及刑事擅闯,仍须视租约内容及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根据租客提供的通讯纪录,她已与房东签订租约并已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租约从当月4日起生效。她与搬家公司约好那个月21日搬家。然而搬家前,房东却告知另有一名房客需要地方暂住,因此安排对方住进该房间至21日,并提出按每天35元计算,将这段期间收取的租金交给她。

租客对此相当不满,认为自己既已签订租约并支付租金,租期也已开始,房东就不应在未取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再让其他人入住。她表示,可以退一步让对方住到20日,但必须在21日搬家前离开并将房间清理干净。「不稀罕这个租金。」租客表示,她在意的并非能拿到多少钱,而是房间既已租给她,房东为何还能自行安排他人入住,使原本单纯的搬家及交屋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刘龙珠表示,该起租屋纠纷的关键,在于租约何时生效,以及承租人何时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如果租约已明确约定从4日起由新租客承租,租金也已支付,房东在租期内又将同一房间交给第三人使用,可能产生违约争议。不过,租客尚未取得钥匙,也未实际搬入,若进入法律程序,仍须检视完整租约、交屋安排及双方对房屋使用权的约定。 刘龙珠指出,即使房东构成违约,能否取得金钱赔偿仍须视实际损失而定。如果第三人在正式搬家前离开、房间完成清洁,房东又愿意将这段期间收取的租金交给新租客,租客若要求赔偿,仍须提出因违约产生且可以证明的损失。至于能否报警,刘龙珠表示,如果租约生效后,房屋占有使用权确实已属新租客,而第三人在未经租客同意下进入居住,租客可以向警方反映并出具报案纪录。不过,警方是否认定涉及刑事擅闯,仍须依租约内容及实际占有状况判断。 根据加州刑法第602条,对擅闯有不同情形的规定,其中第602条(m)款涉及未经所有人、所有人代理人或合法占有人同意,进入并占用不动产或建筑物。该起事件中的第三人由房东安排入住,加上新租客尚未取得钥匙及实际搬入,因此当时究竟由谁合法占有房间,是判断相关法律是否适用的重要因素。 刘龙珠提醒,租屋时应清楚约定起租日、交屋日、入住日及钥匙交付时间,并保留租约、付款及通讯纪录。租期开始后,也应尽快取得钥匙并确认房屋已腾空,以免日后对房屋使用权产生争议。 精华 FAQ ▪︎ Q1:这起租屋纠纷的核心争议是什么? 核心争议在于租约已生效且租金已付,房东却在未经租客同意下,安排另一名房客暂住同一房间,导致新租客认为自己的使用权被侵犯。 ▪︎ Q2:律师为何认为房东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律师指出,如果租约已明定自4日起由新租客承租,且租金也已支付,房东在租期内又把同一房间交给第三人使用,便可能违反租约约定。 ▪︎ Q3:这名租客能否报警或要求赔偿,关键在哪里? 关键在租约是否已让她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以及她是否已实际接管房间。若能证明确有违约与具体损失,才较有机会主张赔偿或向警方反映。

来源:世界日报(经八阕转载)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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