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建议废除“口袋罪”,执法者回赠了他一个“口袋”CDT
一个建议废除模糊条款的律师,被用模糊条款惩处。
一个控告司法局长的律师,被没有文书地带走。
没有哪个环节看起来是错的,但结果是荒谬的。
2023年8月,青岛律师于凯和同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
其理由是:这个罪名罪状表述模糊,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
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写得清清楚楚。
2024年7月,青岛市司法局认定此举属于"炒作案件",对于凯作出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对其所在律所停业六个月。
2025年7月,停业期满。于凯的执照没有被如期归还——司法局以"流程延迟"的方式,在处罚期届满后继续剥夺他的执业资格。
2025年7月28日,于凯拿回执照后第11天,再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第二份废除寻衅滋事罪建议书。
2026年3月26日,于凯在朋友圈实名控告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邓焕礼,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26年3月27日,于凯失联。随后确认:他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带走调查。同行律师赶去了解情况,据称"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书"。
1、这是一道逻辑题,答案已经自动揭晓
你可能觉得这个故事有些奇怪。让我把它翻译成更简单的版本:
一个律师说,某条法律过于模糊,可以被用来惩罚任何人,所以建议废除它。
然后,他被这条法律——或者与它逻辑结构完全相同的另一条法律——惩罚了。
这在修辞学上叫"自我证明"。在法学上叫"恶例"。在日常语言里,叫做:你说得对,我用行动证明给你看。
于凯在建议书里写:寻衅滋事罪"边界不清,易泛化","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兜底条款"。
青岛市司法局的回应是:把他举例论证的行为定性为"炒作案件",停业一年。青岛市的执法机关随后的回应是:把他站在大院门口举牌的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带走调查。
"炒作案件"。"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请注意这三个词的共同特征:它们都没有清晰的边界。没有人能告诉你,哪种程度的表达是"炒作",哪种程度的站立是"扰乱",哪种程度的建议是"滋事"。而这正是于凯在建议书里要废除的那种东西。
所以,于凯用自己的遭遇,完成了他建议书最有力的补充论据。只是这个补充论据,是被迫写就的,写在他的人身自由上。
2、"炒作案件"这个定性,本身值得被炒作
青岛市司法局2024年的处罚决定书里,把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定性为"炒作案件"。
这个定性需要被认真对待,不是因为它正确,而是因为它太有创意了。
向人大提立法建议,是《立法法》明确保护的公民权利。在建议书中举例论证,是人类使用逻辑数千年以来的基本方式。你要证明一个规定有问题,你就得举出它造成了什么问题的例子。否则你在证明什么?
但青岛市司法局找到了一条精妙的处理路径:不去碰"提立法建议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这个没法碰),而是把"举例论证"这个动作单独切割出来,定性为"炒作"。
这个逻辑如果成立,推论链条相当壮观:所有法学论文引用判例讨论立法问题,都是"炒作"。所有律师在辩护词中援引类案,都是"炒作"。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2023年发布的调研报告,指出寻衅滋事罪存在五大问题并列举具体情形——那也是在"炒作案件"。
当然,最高法刑四庭不会被停业,因为他们不是于凯。
所以,这个逻辑真正的含义不是"举例论证等于炒作",而是"在不该说话的时候说话,叫做炒作"。这是一个简洁的结论,只是不能写进正式文件里,所以需要绕一个弯。
绕这个弯的代价是:法律文书本身变成了一个笑话,只是没有人在笑。
3、11天:这个数字需要被记住
停业一年,执照还被拖延归还。在于凯公开发出律师函施压之后,他终于拿回了证书。
然后是11天。11天后,他再次向全国人大邮寄了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建议书。
有人说这是"任性"。有人说这是"硬汉"。我觉得这两个词都不够准确。
任性是一种不计后果的冲动,它不需要理解代价。于凯显然理解代价,他刚刚付出了整整一年。"硬汉"这个词带有一种审美化的色彩,好像这是一种值得欣赏的气质展示。但于凯做的事情,其实没有那么浪漫。
他只是认为这件事是对的,然后继续做了。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环境里,这种行为甚至不需要任何勇气,就像你认为红绿灯设置有问题、写信给交管部门建议改进,不需要勇气,只需要一个信封和邮票。
11天这个数字令人心情复杂的地方恰恰在这里:它揭示的不是于凯有多特别,而是他做的事情本来应该有多普通。
一个公民,拿回自己的证件,继续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这件事如果需要被以"11天"来强调、以"铁骨铮铮"来形容,那出问题的地方,不在于凯身上。
4、没有坏人的荒谬剧
于凯这个案子,可能让很多人想找一个具体的坏人。
但你仔细看整个链条:青岛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意志;执法办案中心的人走程序;每一个环节的人,大概都有文件可以援引,有依据可以出示。没有哪个人会在事后说"是我做错了"。每个人都只是在做"该做的事"。
这就是制度性问题的核心特征:它不需要任何一个坏人,只需要每一个人都照章办事。章,是可以被写成任何形状的。
一个建议废除模糊条款的律师,被用模糊条款惩处。一个控告司法局长的律师,被没有文书地带走。没有哪个环节看起来是错的,但结果是荒谬的。
这种荒谬,是系统性的。它不会因为某一个具体官员被处分而消失,因为它存在于规则的结构本身。
于凯一直在做的事,就是指着这个结构说:这里有问题。然后这个结构回应:是你有问题。
5、沉默是一种投票
于凯这个案子,有人会说:我不是律师,和我没什么关系。
这种想法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炒作案件""扰乱公共秩序"这类词汇存在的最大价值所在。模糊,意味着它可以适用于任何人。
而让大多数人觉得"和我没关系",它就可以一次只适用于一个人,直到轮到你的时候,已经没有人在旁边了。
于凯被带走的理由,是"扰乱公共秩序"。他做的事是:一个人,站在大院门口,举了一块牌子,上面写了几句话。
周遭连第二个人都没有。
如果这叫"扰乱公共秩序",那这个"秩序"本身,可能才是需要被讨论的问题。
一个律师,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提立法建议、控告官员——然后消失了。没有文书,没有通报,没有任何正式的告知。消失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表态。
于凯试图提议废除的,是一种可以惩罚任何人的模糊性。他现在正在亲身证明这种模糊性的威力。而我们能做的,至少是记住这件事,记住它发生过,记住它正在发生。
记住,是最低限度的不服从。而最低限度的不服从,在某些时刻,也是唯一有意义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