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过后,亡国灭种我是历史其实挺有趣

2/23/2026

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山东登州的一个村庄。

具体时间,是夜晚,夏天的夜晚。

就在这天的夜晚里,一处田舍里突然传来一阵惨叫声。

惨叫声的主人,是本地农民韦大。

(情景再现)

大半夜韦大正睡觉呢,却被一阵细微的声音吵醒,迷迷糊糊他睁开眼睛,竟然发现一个黑影向自己举刀砍来,韦大几乎是出于本能的抬手抵挡,刀光一闪,一根手指就已经被砍掉了。

黑影一击未能毙命,举刀又砍,在韦大的身上留下了十来处刀伤,黑影感觉韦大应该是死了,于是罢手退走。

但是,这个韦大还真是福大命大,受了这么重的伤,愣是没死,除了断掉的手指不能复原之外,余下的伤,几天就养好了。

当然这顿袭击不能白挨,韦大马上就报官了,官府处理的也很快,几天时间就锁定了嫌疑人,谁呢?

有意思,是韦大的未婚妻,叫做阿云。

阿云,父亲早亡,母亲也病故了,近几年她一直寄养在叔叔家里,她这个叔叔嫌弃她是个女孩,赚不到钱,也考不了科举,养在家里白吃饭,于是就给阿云找了一门亲事,把阿云许配给了同村的韦大。

阿云算不上人间绝色,可毕竟年轻,哪儿能相中已经四十出头的韦大?何况根据史料记载,这个韦大长相不是一般的丑陋,阿云知道自己要嫁给这么一人,生不如死,索性起了杀心,要把韦大给杀死,只是她毕竟一介弱女子,能力有限,拼尽全力也只是砍掉韦大一根手指。

据此来说,这个案子非常的简单,杀人未遂,阿云作为凶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当地知县很快按照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了阿云死刑。

本来杀人未遂,其实是不用死的,但问题是阿云和韦大是夫妻关系,杀人成了杀夫,这罪过就大了。

宋代的杀人案件,也是要逐级往上报的,但本案无可争议,就是往上报,层层审核,也只是走个流程,可流程走到登州知州许遵的手里时,出现了一个小转折。

按照《宋刑统》这部大宋的法律文献来说,本朝女子在父母的丧期内是不可以嫁人的,阿云的叔叔等于是强行嫁走阿云,这说明这桩婚姻根本就不合法,不受到法律保护。

(宋刑统赋 首页)

既然韦大和阿云并非夫妻,阿云又何来杀夫之说呢?

何况,阿云在本案中基本上是问啥说啥,自首倾向很大,非常配合办案。

所以许遵认为,这是一桩普通的杀人案件,而且阿云较为配合,认罪态度良好,应该免除她的死刑。

许遵还拿出了强有力的背书,就在不久前,本朝神宗赵顼刚刚颁布了一条法令:

《皇宋十朝纲要》: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您看,皇帝说了,谋杀伤人,如果有自首情节,是要减免罪过的。

许遵毕竟也只是一个小小知州,这案子不是他一个人能决定的,但他还是附上了自己的意见,把卷宗上呈到了大理寺,结果大理寺的官员对许遵的看法可以说是嗤之以鼻,为什么呢?

大理寺的官员认为,神宗颁布的法条,是临时规定,是一个新的敕令,这种敕令的力度能和《宋刑统》相比吗?《宋刑统》可是宋太祖制定的,号称终宋之世,用之不改,《宋刑统》里就没有自首减罪的规定,你小小许遵要免阿云的死,你就是和祖宗成法作对。

大理寺很快把许遵的意见驳回,但许遵官儿小,力量不小,坚决反对大理寺这样的处理,他坚持为阿云陈情,结果两方僵持不下,案子越闹越大,很快就惊动了朝廷,皇帝也知道了。

神宗说还有这等奇案,那就开个会研究一下吧。

皇帝马上就找来了一群大臣,这些大臣分成了两派,一派以司马光为首,他们认为,虽然阿云和韦大的婚约是无效的,但是阿云想要杀害韦大是不争的事实,而且阿云手段残忍,连砍数十刀,如果说这样的罪行都能免死,以后本朝的法律还怎么服众?社会风气肯定就败坏了。

而且司马光对谋杀这个词,有一套很独特的哲学理解,他认为谋和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就像怀孕是一种状态,不能分成怀和孕两个阶段,所以阿云既有杀人之谋,又有砍人之杀,那就是完整的谋杀,就该处死。

另外一派则以王安石为首,王安石就主张轻判,王安石说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嘛,现在的皇帝神宗的法令那就应该比旧的法条级别高,而且这桩案子我们也要了解它的背景,阿云是一个弱女子,母亲刚刚去世,无依无靠,在服丧期间还被强迫嫁给自己不喜欢的人,她的反抗的确是过激了,可她也情有可原啊。

神宗最后支持了王安石这一派,免除了阿云的死刑,改判徒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

其实这是意料之中,因为神宗和王安石当时本来就是可靠的政治盟友。

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桩案子中的争议,第一,阿云究竟算不算杀夫呢?

如果算,那么她的罪过就极重,因为在古代杀人和杀夫是不一样的,杀夫等于是触犯了十恶中的不睦之罪,俗话说十恶不赦,您想想这多大的罪过。

司马光说整个村子的人都已经把阿云和韦大当做了夫妻,那么他们在礼法上就是夫妻,但王安石说那不行,你推崇的《宋刑统》也规定了,服丧期间婚约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法律上他们就只是普通人的关系。

(宋神宗像)

争议的第二个点,那就是谋和杀是否能够分开?

司马光说谋杀这个词,本身就已经包含了计划杀人和动手杀人这两层意思,这两层意思是分不开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这个罪名的全部内容,把司马光的逻辑套到阿云案中,阿云心里想要杀韦大,这就是谋,她用刀砍韦大,这就是杀,那么按照宋代开国以来的法律,谋杀之罪是不允许任何减免的。

但是王安石很有意思,他把谋和杀给拆开了,他认为阿云犯的是两个罪,一个是谋,就是她心怀杀害韦大的想法,一个是杀,就是她实施了杀害韦大的行为,这是两个不同的罪过。

你司马光认为神宗的敕令级别不够,那我就和你掰扯《宋刑统》,《宋刑统》里说过:

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如果一个人因为犯了甲罪,而在这个过程中导致又获得了乙罪,那么犯人如果自首了,可以赦免他的甲罪,只处理他的乙罪。

套到阿云案,就是王安石把阿云的罪分成了谋和杀两个罪,而阿云有自首情节,谋罪就可以赦免,而只论她的杀罪,何况她还是杀人未遂,所以当然可以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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