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订批复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1月6日发布了“关于同意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以下为批复原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闽教法〔2025〕9号
福建福耀科技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下载: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
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5年核准稿)
一、将原序言修改为“福建福耀科技大学是由福耀集团董事局主席曹德旺发起,河仁慈善基金会捐资、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助、教育部批准建设、福建省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学校性质为民办公助、非营利、公益性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聚焦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积极探索‘新型国际化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创新发展之路,为国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助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将原文中各处“本单位”修改为“学校”。
三、将原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努力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四、将原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是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简称‘福耀科技大学’,缩写为‘福耀科大’;英文名称是‘Fujian Fuy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简称‘Fuy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FYUST’。学校标识码为:41350148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50000MJB694953Q。学校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智慧大道104号。”
五、将原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举办者是河仁慈善基金会,公助单位是福州市人民政府,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性质是民办公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将原第四条、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河仁慈善基金会出资壹佰亿元建设,含开办资金壹亿元、初期建设以及建成后的初始运营资金。”
七、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立德树人、报国为民’的办学宗旨,依法办学。学校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定位为新型研究型大学,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理工和科技,着重开展制造业科技创新研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十、将原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学校的办学目标是: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聚焦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积极探索新型研究型大学模式,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是:尊重时代发展与学生成长规律,突出个性化与国际化培养,厚植科学基础,立志创新发展,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推进教育数字化,促进人工智能赋能教育变革,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着力培养有社会担当和健全人格、有职业操守和专业才能、有人文情怀和科学素养、有历史眼光和全球视野、有创新精神和批判思维的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卓越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学校致力于成为科学家、企业家和卓越工程师的摇篮。”“学校的校训为:敬天爱人、止于至善。”
十一、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长。”
十二、将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修改为“河仁慈善基金会作为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推选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依照本章程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四)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与公助方福州市人民政府之于学校的权利义务,规定于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详见双方2021年签署的《关于福耀科技大学(筹)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十三、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一)”“(二)”“(三)”“(四)”“(五)”删除。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一)自愿捐赠合法财产作为学校的开办资金,举办者对该开办资金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举办者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不得将开办资金及相关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举办者进行转让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含合同效力);(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三)根据学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四)依法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私分学校财产;(五)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将原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修改为“学校治理体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学校实行理事会、学校、学院‘三级管理、院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学校的治校方略是:党委引领、理事会决策、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数智赋能。”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其中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为学校最高行政议事机构,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经上级党委批准,依规建立中共福建福耀科技大学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学校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强化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二)党委书记通过参加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团结凝聚群众,支持学校发展;
(七)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建工作。”
二十、将原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5-15人(单数)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超过(含)7名时,可根据需要设副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学校牟取不正当利益。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召开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理事可以连任。”
二十一、将原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推举理事会成员,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理事会下属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人员的任免;
(二)决定学校定位、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以及发展战略;
(三)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四)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批准各学院学科设置及变更方案;
(八)审议批准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九)审议批准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发展规划;
(十)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行政副职(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审批校长提名的各学院正职以及等同职级的教学、行政人员;
(十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十二)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与减持;
(十三)决定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将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为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